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总量的增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在逐年攀升。在诸多承包方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案件中,发包人往往会提出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或反诉并启动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程序。
在笔者代理的建设工程案件中也确有很多都经历了鉴定程序,其中一个案件印象颇深。该案中,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600万元,发包人反诉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司法鉴定。此后,通过法院摇号确定了鉴定机构为甲,但最终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却是乙。笔者在二审中对鉴定机构主体资格及鉴定程序提出异议,后该案被发回重审。重审中,法院又重新选定鉴定机构丙进行鉴定,然而两次鉴定的最终结果却大相径庭。乙和丙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鉴定结论基本一致,但出具的维修方案的造价却相差数倍之多。虽然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但客观来讲一个诉讼案件进行了多年且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充斥着诸多乱象实非笔者所愿,故想借此机会跟大家聊聊这一话题。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运用建设工程相关理论和技术标准对有质量争议的工程进行调查、查勘、分析、复核验算、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从证据的种类上讲,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属于鉴定意见类证据。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即为鉴定人,他们根据法院的委托,利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认定、分析和判断,最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即为鉴定意见。
二、为什么要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社会知识和技术手段,尤其是对需要科学试验、专业仪器检测认定的事实,像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混凝土强度、厚度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基础沉降不均匀并导致墙体开裂;防水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等很多问题都已经超出法官所具有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素养。因此,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辅助,向法官提供科学、客观、可信的观点,以帮助法官查明事实。
三、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特点
与其他司法鉴定事项相比,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存在非常明显的特点:
(一)专业要求高
因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大部分属于事后鉴定,对大量隐蔽工程、隐蔽部位无法如施工时能够窥知全貌,因此需要鉴定人员具备完整的建设工程学科体系,拥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经验,能够做出准确判断并制定科学、可行的鉴定方案,得出具有公信力的鉴定结论,并具备回应质疑,全面阐述、解释鉴定方案、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的沟通处理能力。
(二)鉴定周期长
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按照规定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工程类的纠纷往往标的金额高,各方主体的博弈激烈,经常通过增加、变更鉴定项目,拒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工程档案、资料,不配合鉴定机构现场勘查、试验等方式试图谋取己方利益;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在出具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的结论后还需要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维修方案并进行造价鉴定,因此鉴定的周期往往都比较长。此外,因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问题,或因鉴定方案科学性问题又或因鉴定程序瑕疵等问题也会引起补充鉴定甚至重新鉴定,这样就进一步延长了鉴定周期。
(三)鉴定费用高
新修订的《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践中,一般由鉴定机构根据委托鉴定事项、案件标的金额、工程造价、鉴定难易程度等因素计算而得。且鉴定中大都涉及工程质量鉴定、维修方案的出具及维修造价鉴定这三个环节,故鉴定费用叠加后往往价格不菲,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四)鉴定结果不稳定
此处所讲的不稳定不是指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出现反复、不确定的情况,而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有很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因素的介入可能最终导致质量问题的分析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鉴定意见未必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
2.在同一案件中如对相同的鉴定事项先后进行多次质量鉴定,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能有所不同。
3.不同的鉴定机构对相同的质量问题出具维修方案时,因出发点不同、适用的维修方法不同可能会制定不同的维修方案并导致最终的维修造价结果迥异。
四、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做司法鉴定
笔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对近一年的诉讼案件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在该案由下全国共有136524件民事诉讼案件,其中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占比59.34%。对于这类案件,因其主要争议焦点为拖欠工程款,发包人也仅仅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进行抗辩以减轻责任承担,如无特别需要不建议轻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一旦启动,一方面会增加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会造成大额鉴定费用产生,无论最终鉴定结论如何、最终裁判结果如何,都会大大降低诉讼利益。
(二)注意鉴定程序启动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启动时机原则上应在验收前或与验收同步进行。当然,发包人因各种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提前使用的情况也不罕见,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也可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鉴定要求,但如对防水、配件质量等申请鉴定往往会不被准许。
(三)选好鉴定机构
大家可能觉得鉴定机构由法院摇号确定,我们无能为力,实则不然。实践中,大多情况下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实都由法院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以示公平。但我们往往忽略了,法院在随机摇号前都会询问各方当事人能否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这一环节。鉴于在诉讼前期,当事人之间利益纷争大、矛盾多、火气旺,同时作为代理人也尽量要避嫌,故而一般都不会同意协商,由法院确定一劳永逸。这样做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放弃了主动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次机会。
通常情况,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每类鉴定项目中均有不少于三家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虽然都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但与其他行业一样,也会存在些许的区别。笔者建议,在正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前应对入围受理法院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第三方机构有所了解,如确有成立时间长、资质高、业绩好、口碑棒的鉴定机构,我们在选择时不妨先把纷争暂时搁置,平心静气与对方坦诚沟通,争取能够协商确定一家好的鉴定机构,这样对于双方的诉讼利益可能都会得到公平、公正的维护。
(四)共商维修方案
以笔者的经验,针对鉴定意见认定的质量问题可供选择的维修方案可能有多种,既有时间短、费用低、效果一般的,也有时间长、费用高、效果明显的,但不同的维修方案产生的维修费用可谓天差地别。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在出具维修方案前都会先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希望就维修方法、维修方案征得各方当事人的认同。笔者建议当事人应该以冷静、客观、科学的态度面对,积极与鉴定人沟通,争取鉴定人的认可,并在保证己方利益的基础上尽量与对方取得一致,避免鉴定人选择的维修方法于己不利。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刍议
作者:李丞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总量的增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在逐年攀升。在诸多承包方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案件中,发包人往往会提出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或反诉并启动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