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非上市公司常见股权激励方案的模式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股权激励”是众多企业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股权激励”体系对企业是否能真正留住人、凝聚人、发展人,有着直观而深远的影响。如今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规范,而国内企业大多缺乏科学的股权激励体系设计方案。

近年来,“股权激励”是众多企业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股权激励”体系对企业是否能真正留住人、凝聚人、发展人,有着直观而深远的影响。如今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规范,而国内企业大多缺乏科学的股权激励体系设计方案。国内以前对于人员奖励,只有单纯的奖金和工资。而随着人力资本重要性的愈发凸显,如何留住技术与管理骨干,对于一家企业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一个行业或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考虑股权激励等形式。因此,建立一套规范、公平、竞争力强、适合自己公司的股权体系,是国内企业亟需解决的难题。
相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大的问题是股权来源的不确定性和激励模式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允许企业留置或回购股权,只能由现有股东提供,所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必定直接与现有股东利益相冲突。其次,非上市公司在设置股权激励考核和定价标准时,相关参照指标没有上市公司的全面、透明,可能导致较严重的分歧而使得股权激励计划失去效用。再者,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如有不慎将会触犯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很大的经营风险。目前,非上市公司多参照上市公司实施现状,主要采用如下几种股权激励方式。
1.股权赠与计划
股权赠与计划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拿出部分股份,一次性或分批赠与被激励对象。可以设置赠与附加条件,如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约定的业绩指标等;也可以不设置附加条件,无偿赠送。股票赠与计划一般赠与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不会太高,并且通常会一次性赠与,分批赠与。股票赠与计划激励成本较高,不痛不痒的激励还容易导致被激励者不在乎,约束效果较差。
2.股权购买计划
股权购买计划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拿出部分股份授予被激励者,但被激励者需要出资或用知识产权交换获得股份。被激励者是获得完整的股权,拥有股份所具有的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对于非上市公司而已,购买股份的价格可以是买卖双方认可的任何价格,但通常为每股净资产或相关的价格。股票购买计划可以提升被激励者的归属感和成就感,同时可实现激励、约束和角色转化的目的。但如果股份价值下降,被激励者的投资将受到损失,并且购买股份对外转让通常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3.期权计划
期权计划是指公司现有的股东一次性给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股份的分红权和表决权(此时,这部分股份称为虚股),被激励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用所得分红分若干年购买这部分虚股,将之转化为实股(即“行权”)。被激励者所得分红如果不足以支付购买虚股所需的资金,则可以另行筹措资金,补足购买虚股的资金,无力购买部分可以放弃行权。款项支付后,相对应的虚股转化为实股。被激励者对虚股拥有分红权和表决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对实股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虚股不以被激励者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实股以被激励者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通过期股这种机制安排,被激励者要保证购买虚股所需资金,就必须保证一定水平的净资产收益率,从而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被激励者)在提高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利益上达成一致。期股也解决了被激励者筹措购买股份资金的难题。期股将行权资金与企业一定时期(一般为五、六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高度紧密联系起来,这就有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低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在计划期内顺利行权,而利用财务杠杆片面提高净资产的收益率,从而过度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出现一定时期内企业利润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矛盾,进而可能增大企业的经营风险。这是在方案设计和实施中需要考虑加以避免的。
4.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是公司现有的股东将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份无偿赠送或奖励的方式发放给被激励者,约定授予虚拟股权的数量、行权时间和条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年度给予分红。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的支付,不需要股权的退出机制,但是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权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被激励者离开公司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公司价值下降,被激励者将得不到收益;绩效考评结果不佳将影响虚拟股权的授予和生效。虚拟股权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由于这些方式实质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授予,只是奖金的延期支付,故单一虚拟股权激励模式下的长期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综上所述,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不是简单、随意的给予股份就行了。因此选择一款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股权激励模式,才能引领企业走向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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