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孙有遗嘱,为何法院不支持?

来源:大成杨文龙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王爷爷妻子早逝,又与儿女关系不佳,唯有孙子小王与王爷爷共同居住生活,爷孙感情深厚。为此,王爷爷去世前特立遗嘱并公证,待其百年归老后,将其所有的位于老家的一套房产遗赠给孙子小王所有。

基本案情
王爷爷妻子早逝,又与儿女关系不佳,唯有孙子小王与王爷爷共同居住生活,爷孙感情深厚。为此,王爷爷去世前特立遗嘱并公证,待其百年归老后,将其所有的位于老家的一套房产遗赠给孙子小王所有。2021年12月5日,王爷爷去世。2022年3月3日,小王持公证遗嘱、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材料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料却遭叔叔伯伯们的反对,最终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并未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无法取得该房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 王爷爷已立公证遗嘱,为何房屋仍是以遗赠方式给小王?
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1)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即: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组织。
本案小王与王爷爷是祖孙关系,小王不属于王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王爷爷属于以遗嘱的形式确定遗赠的内容,将房屋遗赠给小王。
二、 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小王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王爷爷于2021年12月5日去世,按上述法律规定,小王应在王爷爷去世后2个月内(2022年2月4日前)明示接受遗赠才可顺利取得该房产,而小王直至2022年3月3日才启动房屋过户的手续,已超出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期限,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王虽持有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遗嘱公证书,但在王爷爷去世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未以明示方式表示接受遗赠,依法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三、 小王应该怎么做才能视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
除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明确表示接受赠与的方式以外,小王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表示自己接受赠与:
1、 搬入案涉房屋居住,通过对房屋占有、使用的实际行动表示自己接受赠与;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
4、 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
四、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有哪些方式继承遗产?
1、 生前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上述规定如在本案中体现,则王爷爷可通过与小王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约定将房产赠送给小王。王爷爷还可以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赠与义务,如小王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王爷爷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小王返还房屋。
2、 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王爷爷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屋赠与小王,同样地,遗赠也可附义务,如小王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王爷爷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案例中的叔叔伯伯等法定继承人)、有关组织可以请求法院取消小王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王爷爷采取的便是这一种方式。
3、 生前赠与和遗赠,哪个费用更低?
(1)两种方式个人所得税全免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两种方式增值税全免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按照上述规定,王爷爷将房屋生前赠与或遗赠给小王的过程中,双方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但生前赠与无需进行继承公证,而遗赠则须进行继承公证,且公证费用与房产价值成正比例。因此,王爷爷通过生前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赠与小王产生的费用相对更少。
五、 结语
遗产“祖传孙”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如何有效地将财产传承下去,过程中有哪些细节需要把控,却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建议大家在办理前优先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孙辈能够顺利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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