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经理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公司有何风险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公司解聘经理的相关风险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甲系A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A公司股权结构为:甲持股46%,乙持股40%,丙持股14%。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公司解聘经理的相关风险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甲系A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A公司股权结构为:甲持股46%,乙持股40%,丙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乙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2009年7月18日,董事长乙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甲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乙、丙及监事签名,甲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甲诉称,A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甲的炒股行为是在董事会同意、董事长乙的安排下的所进行的职务行为,不存在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的情形;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A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董事会形成的“有故”罢免甲总经理职务所依据的“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重大偏差,在该失实基础上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决议结果是失当的。从维护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公正、合法性角度出发,甲主张撤销2008年7月18日A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予支持。遂判决:撤销A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
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决议是否应予以撤销,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该条款规定了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本案中,董事会由董事长乙召集,甲参加了该次董事会,故在召集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A公司的股东、董事均为三名且人员相同,决议由三名董事中的两名董事表决通过,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公司章程。因此,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不符合应予撤销的要件。
至于该董事会决议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行使这一权力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即未规定必须“有因”解聘经理。因此,A公司董事会对解聘总经理职务列出的理由仅是对董事会为何解聘甲总经理职务作出的“有因”陈述,该陈述内容本身不违反公司章程。甲是否存在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这一事实,不应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但如甲认为董事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的理由侵害其民事权益的,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三、公司解聘经理的相关风险分析
从公司法角度而言,解聘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应予撤销,取决于决议是否具备如下情形之一: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若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则需要考虑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解聘经理需要具备某种条件,且该等限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在满足该等条件时方可解聘经理,否则,解聘决议会因为不符合公司章程的内容而可以被撤销。若公司章程未对解聘经理做出相应限制,则公司可以不说明解聘原因而做出解聘决议或说明的原因即便不符合事实,决议也不因此而违反章程规定,进而也就无法被撤销。
不过,即便解聘经理的公司决议不被撤销,公司与经理之间仍会因为解聘而发生纠纷。若公司解除经理职务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则很有可能被认为侵犯了经理在基础法律关系下的合同利益,从而引起纠纷。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了公司董事会有权聘用或解聘经理。“聘用”具体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何理解,实践中会因为具体情形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而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解聘经理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公司决议一般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但存在与经理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风险。
四、相关建议
在特定情形下,若为保障经理任职的稳定性,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解聘经理的具体条件,但需注意该等条件会限制公司调整权。一般情形下,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解聘不做特别规定。
为防范基础法律关系纠纷,公司应注意在聘用经理时明确与其之间的基础关系。若双方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则应签订劳动合同并设置劳动合同与经理职务之间的联动处理条款,如明确约定公司董事会决议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之间法律效力的同一性关系,以避免经理职务被撤销但劳动合同依然存续引发的纠纷。若为委托代理关系,则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董事会决议与委托代理合同之间的联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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