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从完善控制权变更认定标准和交易资产规模的判断标准,取消配套融资,延长股份锁定期,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诚信要求,加大问责力度等方面加强了对重组上市(通常所称“借壳上市”)的监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实施一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逐渐“退烧”和“消肿”,回到更加理性的发展轨道。
为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打击限制“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增加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9月21日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准则》(2017年修订)”),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笔者在对2014年版与2017年版并购重组信批规则逐条对照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2017年版信披规则的如下10条主要修订及20个修订要点。
修订1:信披规则制定的依据性文件变更
要点分析:如前所述,信披规则制定的依据性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被修订,该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重组上市的监管。信披规则作为其配套性文件亦应相应作出调整。
具体条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准则》(2017年修订)第一条(见文末)
修订2:重组预案披露内容变化
要点分析:重组预案披露内容的变化主要体现两个方面,即降低重组预案阶段的披露要求以提高并购重组效率和强化特定主体对重组意见及减持计划的披露要求以限制“忽悠式”重组,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要点:1、将重组预案中应披露“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要求修改为应披露“本次交易的方案概况”,简化重组预案的披露内容。2、不再强制要求披露交易标的的历史沿革以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具体信息可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在重组预案中进行特别提示即可。3、缩小了中介机构在重组预案阶段的尽调范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仅需对重组预案已披露内容发表核查意见。4、规范表述,将“借壳上市”表述修改为“重组上市”。5、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对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的细化和修订,明确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的披露期间为最近六十个月。6、允许交易标的在公布重组预案时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披露取得情况并对未取得情况进行特别提示即可。7、为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利用发布重组预案,抬高股价,乘机高位减持获利后,再终止重组,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增加要求在重组预案中披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
具体条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准则》(2017年修订)第七条(见文末)
修订3: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内容变化
要点分析: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内容的变化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增加对未来控制权、主营业务变化安排的披露以强化对重组上市的监管、限定影响重组方案实施的批准程序以提高并购重组效率和强化特定主体对重组意见及减持计划的披露要求以限制“忽悠式”重组,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要点:1、如重组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但交易完成后,大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以及公司业务构成都将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未来六十个月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如存在,应当详细披露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对重组上市的监管,限制规避重组上市的行为。2、明确重组方案的实施并不以所有批准程序均完备为前提,仅涉及并联审批的情形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明确取得该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3、为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利用发布重组预案,抬高股价,乘机高位减持获利后,再终止重组,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与重组预案一样,重组报告书中应披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当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
具体条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准则》(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见文末)
修订4: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基本情况”部分披露内容变化
要点分析: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对重组上市情形时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诚信要求相衔接,如本次重组构成重组上市时,在重组报告书中应当说明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是否已满三年,交易方案是否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否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具体条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准则》(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见文末)
修订5:重组报告书“交易对方情况”部分披露内容变化
要点分析:1、从“穿透”披露标准,最终出资资金来源,内部结构设置及协议安排,近期人员变动情况等方面,对合伙企业及三类股东等作为交易对方时的信披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交易对方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2、增加了交易对方为多个主体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情况说明。
具体条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准则》(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见文末)
修订6:重组报告书“交易标的”部分披露内容变化
要点分析:允许交易标的在公布重组报告书时尚未取得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披露取得情况并对未取得情况进行特别提示即可,有利于提供并购重组效率,缩短股票停牌时间。
具体条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准则》(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见文末)
修订7:重组报告书“其他重要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变化
要点分析:为进一步提高重组报告书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增加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媒体说明会、对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中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应当在重组报告书相应章节进行披露。
具体条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准则》(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见文末)
修订8: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披露内容变化
要点分析: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对重组上市情形时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诚信要求相衔接,如本次重组构成重组上市时,独立财务顾问应增加对如下事项的核查并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是否已满三年,交易方案是否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否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具体条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准则》(2017年修订)第六十一条(见文末)
修订9:法律意见书披露内容变化
要点分析: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对重组上市情形时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诚信要求相衔接,如本次重组构成重组上市时,律师事务所应增加对如下事项的核查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是否已满三年,交易方案是否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否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具体条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准则》(2017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见文末)
修订10: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披露内容变化
要点分析: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披露内容的变化主要体现为与前述要求在重组预案和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特定主体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减持计划相配套,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要点:1、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特定主体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情况是否与计划一致;2、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对前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对“忽悠式”重组的防范措施。
具体条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准则》(2017年修订)第六十七条(见文末)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规则的10条修订及20个要点
作者:陈海来源:君悦律师事务所

2016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从完善控制权变更认定标准和交易资产规模的判断标准,取消配套融资,延长股份锁定期,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