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系在2020年9号文(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及2021年24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基础上的一次细化,其主要细化方面集中在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落实贷款主体责任和自主风控管理、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新过渡期等四大方面。
首先对于《通知》中的第一部分,也就是开篇所讲的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方面,主要立足于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多变的市场环境及因疫情导致的众多市场主体经营困难,难以拉动社会内需,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的基本面,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可以说互联网贷款的发展本身就是大势所趋,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是疫情条件下加速了这种进程。
因此为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通知》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总体方针上确立了行动方向。
其次,《通知》在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贷款管理主体责任的内容,众所周知,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其重要甚至可以说最重要的盈利来源,自主风控是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但随着互联网与合作机构的业务关联愈发密切,不仅包括信息数据共享、营销推送、逾期催收还涉及到了共同出资,一些银行逐渐将该类互联网贷款产品的管理实质上移交给了合作机构,形成了“空心化”,这种行为无论是给自身经营、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乃至整个金融系统都造成了一定的风险,而针对于该种现象其实从单一合作机构的风险集中度、合作机构出资比例、自身贷款发放总量和限额控制等方面在2020年9号文和24号文中都有涉及,核心皆是为了增强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自主性,减少合作机构的话语权,降低风险外露的可能。本次《通知》延续24号文和9号文一以贯之的监管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商业银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二是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
三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
四是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其中核心的新增内容便是贷中对于资金用途的穿透管理,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银行账户。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可由其中一个银行负责具体操作。
同时,考虑到受托支付主要面向广大商户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商户经营活动,对贷款发放渠道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账户体系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发放贷款,但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本次要求事实上严重打击了部分助贷公司在贷款业务过程中话语权较重的现象,甚至可以说切中了该类机构的要害,使其不再可以像以往那样从授信对象的筛选一直到贷后管理乃至催收进行全流程的把控,让关键的贷款发放环节牢牢把控在银行手中,从根本上杜绝了由助贷机构决定资金流向的可能。
除了对于银行自主风控的要求,《通知》还再次重审了关于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保护问题,其实本次所提到的该方面内容基本在先前的监管文件中都已经有所涉及,主要内容还是集中在个人信息保护、贷款产品信息披露和逾期催收三个方面,之所以本次再次重申,推测可能是希望借此将该类要求延伸和明确至在与合作机构的业务管理中。
最后则是对于过渡期的再次延长,在9号文中将存量业务的整改期限限制在了自发布之日起的两年,也就是2022年7月12日,但本次《通知》则结合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并且,《通知》又针对自主风控提出有关具体监管要求,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重新设置了过渡期,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仍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内,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本次《通知》及9号文和24号文的要求。
总体而言,此次《通知》的发布可以说是针对当前经济形势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困境的一次整治和缓和,一方面以贷后资金流向和支付手段为抓手,严格规范了由部分合作机构搅乱的贷款环境,另一方面也通过过渡期的合理延长,给予了银行充足的整改时间,有效避免了急功近利导致次生风险的出现。
新规解读——银保监14号文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影响
作者:冯一哲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22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系在2020年9号文(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