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企业资产转让主要涉及以下重点问题:
一、企业资产转让是否必须公开进行
首先,32号令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转让才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现实中,企业资产转让是否公开进行需视其上级即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标准而定。
其次,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如达到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公开转让标准,但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后可进行非公开转让。
二、企业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要求
与企业产权转让交易价款可采取分期付款不同,企业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需一次性付清,但存在特殊情形的,一般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后亦可分期支付。
三、企业资产转让之内、外部程序
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在企业发生资产转让情形后,企业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即可。
(一)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需履行的企业内部程序
现参照国有企业公开转让产权所需履行程序,就国有企业转让资产需履行的内部程序梳理如下:
1.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2.书面决议程序。转让方需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就转让国有资产事宜进行决策,形成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书面决议。
3.报请审核批准。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4.资产评估。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转让资产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且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实物资产公开转让需履行的外部程序
企业资产转让需按照选定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履行相关程序。现以国有实物资产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转让为例进行转让程序梳理。
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国有企业在北交所转让实物资产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1.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可与北交所会员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亦可自行办理交易。转让方转让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转让标的”),需向北交所提交如下材料:
(1)《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4)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转让标的为房产的需提供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5)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6)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7)国家出资企业同意转让的批复或相关书面决议以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8)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资产交易可以选择的方式
(1) 挂牌转让,系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 式确定受让方。
(2) 拍卖转让,系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北交所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3) 动态报价转让,系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北交所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转让方如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可以根据国有资产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如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关于三种转让方式的具体实施方式,详情不再赘述。三种方式性质皆为公开转让,具体选用何种方式,转让方可根据国有资产具体情况咨询北交所后酌定,并于选定具体转让方式后按照北交所的内部交易制度实施。
3.国有资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如转让标的系房产,且已被转让方出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之规定,转让方应在公开挂牌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或者通知承租人参与竞买并行使优先购买权。
4.信息披露
转让方的转让申请经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并出具《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将进入转让信息发布阶段:
(1)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北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2)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转让方委托的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3)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经转让方申请,北交所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2)标的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3)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4)交易条件、转让底价;(5)国有资产的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6)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7)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5.登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后,北交所将按照内部交易规则开始登记意向受让方,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相关材料。北交所对《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北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选择拍卖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截止日17时前按要求做出补正。
6.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
(1)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拍卖或网络竞价),由北交所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或《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北交所依据竞价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2)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3)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7.结算交易资金
转让方和国有资产竟得方应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交易双方应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详询北交所。
8.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
北交所对国有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
9.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实物资产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指导律师:齐晓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分述之企业资产转让
作者:朱键龙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