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识执行程序中债权冲抵拍卖标的价款的必要性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规定》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规定》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近年来,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执行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本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法院提交申请免交保证金及以债权数额抵付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价款。拍卖成交后,法院裁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抵付拍卖标的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98号《执行裁定书》记载:“山东高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恒润互兴公司请求确认胜利公司以债权冲抵拍卖款的执行程序违法是否应当支持。本案执行标的额超过3亿元,胜利公司于2021年6月15的以176491900元竞得案涉房产。在胜利公司应受偿债权金额高于其竞得恒润互兴公司名下案涉房产的成交金额,且案涉房产目前并无其他在先权益人时,胜利公司以其应受清偿的执行债权抵付应当交付的拍卖款,实质上是胜利公司以其应受清偿的金钱债权履行了交付拍卖款的义务,此种交付拍卖款的方式,与胜利公司向执行法院交付拍卖款后再由法院向其支付应受偿债权金额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而前者更为高效便捷,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亦不损害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无违法不当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98号《执行裁定书》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据此,因申请执行人自身对拍卖处置的财产享有债权请求权,从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减轻申请执行人负担等角度考虑,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其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时可以不预交竞买保证金,允许以其债权数额冲抵应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同理,基于提高执行效率,便捷执行的理念,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时亦无必要由其向人民法院交付拍卖款后再由人民法院再向其支付应受偿债权对应款项,允许其债权数额冲抵拍卖款数额,亦能实现债权受偿、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488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判规则指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申请执行人在参与竞拍成交后不能以债权抵顶拍卖款,抵偿债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意。
另从《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的规定看,买受人与法院约定和法院允许是一样的效果,法院允许申请执行人其债权数额冲抵拍卖款数额,申请执行人按照法院允许既是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
从相关案例看,法院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作出债权冲抵拍卖标的价款的执行裁定对于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执行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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