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战“疫”,政策先行:五部委金融监管联合通知解读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五部分共计三十条内容,涉及金融服务企业发展相关具体政策中,央行层面,要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银保监层面,采取多项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稳;证监层面,对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弹性监管。同时,还强调要求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对于防控疫情相关企业外汇业务需求,要求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以下具体分析:
一 对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定向支持
《通知》第二条、第六条主要规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定向信贷支持。
(一)疫情防控相关骨干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二)央行货币政策及财政资金定向支持
1.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2.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具体落实信贷政策
对于具备开展信贷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1.主要指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等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合理融资需求;2.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合理满足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 对于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尤其中小微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通知》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强调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要求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以上政策这些都是均属于对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的差异化定向支持。不同的群体受到疫情影响的严重程度不同,必须要有差别对待。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合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适当展期续贷。
(二)支持社会民生相关企业资金需求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对于社会民生相关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资金合理流动性。
(三)金融机构业务流程、收费及制度建设
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放款等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特事特办,减免金融服务相关费用。
三 鼓励地方金融监管项下金融相关行业对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
对于地方金融监管7+4类机构中,强调融资担保、金融租赁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并相应鼓励行业发展。融资担保行业,《通知》强调融资担保行业政策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融资租赁行业,《通知》强调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
四 资本市场企业主体弹性监管
《通知》涉及资本市场企业主体相关条款,主要强调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弹性监管。主要涉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一)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通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机制功能,优先为疫情严重地区相关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直接融资服务,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
1. 建立债券注册发行“绿色通道”。对于注册在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相关企业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对其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2. 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申请“绿色通道”。《通知》发布当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已于官方网站发布通知,规定对投资上述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管产品备案申请实施绿色通道政策,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二)信息披露、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募基金、券商资管、期货资管均涉及定期披露事项。《通知》对于信息披露方面,许延期办理年度报告、2020年一季度报告、年度审计等相关工作,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并购重组方面,《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的相关时限予以适当延长、放宽。如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股票、债券融资等相关业务许可方面,合理延长有效期。此外,对于湖北地区上市公司,定向减免相关金融服务费用。
以上关于资本市场企业主体相关政策措施,并未突破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弹性设置均基于对接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针对特殊时期之特殊安排。
五 跨境金融方面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企业防控疫情涉及进口物资业务、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外债额度申请等外汇业务方面,给予便利性政策支持。如《通知》规定,对于疫情所需的物资进口,简化购付汇业务流程,简化外汇捐款入账结汇手续,银行可直接办理资金入账结汇。对于因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取消借用外债限额要求等。
六 金融机构服务流程及人员配置
《通知》对于金融机构本身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更强调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业务办理方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应按要求开辟业务快速审批通道,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债券发行方面,应建立相关疫情防控用途相关企业债、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注册“绿色通道”,简化优化发债流程;私募股权方面,建立疫情防控相关私募产品备案“绿色通道”。
人员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通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针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在岗人员变少、操作问题增加等特殊情况和应急状态进行规定,要求各基础设施单位增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联动,快速响应和高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通知》全文强调“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和“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上述举措均属特殊时期特别政策安排,应理解为对受到疫情影响企业的定向式的支持。在支持力度上,针对不同的企业主体,应区分相关企业具体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应有所不同。本次《通知》对于金融市场中企业主体的政策支持,亦是从国家金融政策层面,确保金融市场企业主体流动性等需求,进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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