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
0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07.《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08.《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83号)》

1、着力解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送达难”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等,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同时,为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

2、增加行政复议便民举措

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法施行二十多年来的首次“大修”,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提升统一性科学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原则上,除部分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外,原则上将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方面,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组织可对行政机关的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和政府信息侵权行为提出复议;另一方面,优化前置范围,当场处罚、未履行职责和政府信息公开不公开需先申请复议。
三、新增多项便民举措,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
包括申请人或第三人可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提供法律援助,行政机关送达决定书应同时提供提交复议申请的渠道,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行政机关应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可通过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等。
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提高公信力公正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审理程序,明确了审理要求,包括审理权、中止和终止程序、证据规定和简易程序等。行政复议机构应听取意见、组织听证和建立委员会,为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五、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执行监督力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了优化,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决定顺序、强化变更决定、细化撤销和确认违法决定等。此外,该法还强化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规定了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

3、进一步细化专利保护制度

国务院于2023年12月11日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完善专利申请流程,提高专利申请容错率

此外,专利申请文件可使用电子形式递交,电子形式的专利申请文件可视同为书面形式,且电子形式文件对应的递交日及送达日也同步明确,前者为“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后者为“进入当事人任何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二、 加大专利审查力度
企业需要注意,对于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的专利申请,县级以上专利执法部门可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三、细化专利保护制度
进一步明确发明专利的期限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及申请条件,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补偿天数的计算方式、合理延迟情形等内容,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利益。
四、调整专利申请费用名目及定价部门
删除专利申请费用中的“专利登记费”及“公告印刷费”,新增“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4、保障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保障和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
根据本法,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
本法要求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和各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包括利用红色资源、文物古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类文化场馆等资源,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和各种纪念庆祝、民俗文化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通过文艺作品、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平台载体等。

5、最高法公布合同编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鉴于司法解释涉及条文较多,选取部分值得重点关注的条文:
一、第6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的行为仅表明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不构成预约合同,只有明确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符合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的文件,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二、第13条规定,合同若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的,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第23条规定,对合同内恶意串通行为的举证责任。若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利订立合同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我方法人利益的,且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我方人员与对方人员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则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若对方相对人无法证明订约行为合理性的,法院可以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四、第32条规定,情势变更作为合同的法定变更、解除事由之一,不可通过合同条款约定排除。
五、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第48条规定,在《民法典》第546条的基础上正式确定“直接起诉”可作为债权转移的告知方式之一,债权人转移债权无需告知债务人,受让人即可直接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七、第50条规定,“一债多转”情况下债务人向最先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受让人履行债务的,债务即消灭。

6、新版意见调整醉驾入刑标准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新版意见将醉驾的入刑标准由80mg/100ml提升到150mg/100ml,同时对于情况紧急构成或不构成紧急避险,挪车或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或短距离接替驾驶,及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构成醉驾。
但是,前述情形同时存在其他从重情形,例如发生事故、无证驾驶、超载超员超速、从事运营、高速公路、驾驶特种车辆等,依旧应当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

7、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以及教育部于2023年8月28日公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19日公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下称“《指引》”),于公布当日起生效。
为了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财政与税务部门共同整理归纳了《指引》,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五、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
七、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共计50条优惠政策。

8、广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11月15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8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以下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6元、119元、112元、105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我区2023年11月起实行的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9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增加142元、113元和85元。
三、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6元。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
0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07.《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08.《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83号)》

1、着力解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送达难”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等,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同时,为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

2、增加行政复议便民举措

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法施行二十多年来的首次“大修”,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提升统一性科学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原则上,除部分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外,原则上将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方面,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组织可对行政机关的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和政府信息侵权行为提出复议;另一方面,优化前置范围,当场处罚、未履行职责和政府信息公开不公开需先申请复议。
三、新增多项便民举措,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
包括申请人或第三人可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提供法律援助,行政机关送达决定书应同时提供提交复议申请的渠道,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行政机关应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可通过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等。
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提高公信力公正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审理程序,明确了审理要求,包括审理权、中止和终止程序、证据规定和简易程序等。行政复议机构应听取意见、组织听证和建立委员会,为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五、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执行监督力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了优化,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决定顺序、强化变更决定、细化撤销和确认违法决定等。此外,该法还强化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规定了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

3、进一步细化专利保护制度

国务院于2023年12月11日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完善专利申请流程,提高专利申请容错率

此外,专利申请文件可使用电子形式递交,电子形式的专利申请文件可视同为书面形式,且电子形式文件对应的递交日及送达日也同步明确,前者为“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后者为“进入当事人任何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二、 加大专利审查力度
企业需要注意,对于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的专利申请,县级以上专利执法部门可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三、细化专利保护制度
进一步明确发明专利的期限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及申请条件,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补偿天数的计算方式、合理延迟情形等内容,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利益。
四、调整专利申请费用名目及定价部门
删除专利申请费用中的“专利登记费”及“公告印刷费”,新增“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4、保障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保障和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
根据本法,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
本法要求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和各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包括利用红色资源、文物古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类文化场馆等资源,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和各种纪念庆祝、民俗文化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通过文艺作品、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平台载体等。

5、最高法公布合同编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鉴于司法解释涉及条文较多,选取部分值得重点关注的条文:
一、第6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的行为仅表明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不构成预约合同,只有明确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符合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的文件,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二、第13条规定,合同若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的,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第23条规定,对合同内恶意串通行为的举证责任。若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利订立合同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我方法人利益的,且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我方人员与对方人员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则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若对方相对人无法证明订约行为合理性的,法院可以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四、第32条规定,情势变更作为合同的法定变更、解除事由之一,不可通过合同条款约定排除。
五、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第48条规定,在《民法典》第546条的基础上正式确定“直接起诉”可作为债权转移的告知方式之一,债权人转移债权无需告知债务人,受让人即可直接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七、第50条规定,“一债多转”情况下债务人向最先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受让人履行债务的,债务即消灭。

6、新版意见调整醉驾入刑标准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新版意见将醉驾的入刑标准由80mg/100ml提升到150mg/100ml,同时对于情况紧急构成或不构成紧急避险,挪车或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或短距离接替驾驶,及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构成醉驾。
但是,前述情形同时存在其他从重情形,例如发生事故、无证驾驶、超载超员超速、从事运营、高速公路、驾驶特种车辆等,依旧应当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

7、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以及教育部于2023年8月28日公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19日公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下称“《指引》”),于公布当日起生效。
为了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财政与税务部门共同整理归纳了《指引》,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五、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
七、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共计50条优惠政策。

8、广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11月15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8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以下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6元、119元、112元、105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我区2023年11月起实行的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9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增加142元、113元和85元。
三、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