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法条解析
收养制度是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个重要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将收养法归入到婚姻家庭编中,不只在详细规则上对收养法停止了一定的修订与完善,并且在普通规则局部明白了收养制度的根本准绳。《民法典》明白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请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处理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动身停止考量,为司法理论中处理收养关系纠葛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同时,这也从法律层面制止了理论中存在的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的立功行为。
案例分析
从孩子被拐开端,亲生父亲刘某某开启了十年漫漫寻子之路,直到2020年1月,别离长达十年的亲生骨肉终于寻回。同年4月15日,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以崔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张某涉嫌收购被拐卖的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2日,该案在万柏林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崔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收购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民法典》新增“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作者:白雁军 袁梓雯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