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医药招采信用评价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存在一定区别,后者主要是指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即行政性信用监管,是政府行政监管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以发现其信用变化情况,通过对信用风险的评定、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差异化监管的行为。而医药招采信用评价本质是一种价格治理工具,其着力基础为买卖关系而非行政性信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本身并不对企业采取行政性的约束措施,亦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目的在于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信用评级和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产品公平有序竞争、价格合理回归,从而保障就医人员的合法权益,整体更加强调预防引导。
当然,鉴于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医药招采信用评价与一般的商业信用评价的市场化亦存在一定差异,其偏向于行政性信用监管,同样采取分级监管的模式,针对不同级别的失信行为制定不同的裁量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信用修复措施。但因其依据事实主要来源于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内容,本身并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因此,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存在一定依附性和辅助性特征,整体手段偏柔和,侧重于警示、促使失信主体主动整改。
二、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的背景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 号),提出了在11个城市试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采取“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等措施保障实施。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失信联合惩戒及信用修复机制)、信用监管支撑保障(监管协同机制、信息公开公示、大数据支撑)等四个环节;其中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养老托幼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
基于上述国家机构改革之设立国家医保局(2018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试点(2019年)等多重因素,并结合国家始终如一的强化医药购销监管态度,医药集采价格信用评价制度(2020年)应运而生,以国家医保局为制度制定并实施的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制度”之体与“医药购销之集中采购监管”之用贯彻落地。
三、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与实施
(一)国家层面
2020年2月,国务院提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其中包括“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紧随出台《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提出“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评级更优医药企业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2020年9月,中国政府网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列举医药购销给予不正当利益、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价格垄断被处罚且不主动纠正等7类失信事项,其中前4项以“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主要事实来源,后3项未明确,但由后续制度可知,以“医药企业主动报告、相关部门公开或产生信息”为主要事实来源。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签署《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为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拓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司法成果在医药价格和招采领域的运用。
2020年11月,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要求各省省级医保局、集中采购机构务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印发相关政策文件,并公示相关目录清单,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提交信用承诺书,要求2021年2月底前投标挂网企业书面承诺提交比例要达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达到95%以上,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各省级医保局自2021年1月起建立调度机制,跟踪统计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进展,评估各地制度建设实施进展、典型案件处置效果等,并定期通报。
2023年11月,针对向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失信处置不及时等问题,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省级医药集采机构原则上在接到国家医保局通报相关案源6个月内完成评级处置,对案源已明确具体产品的评级处置,必须穿透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对案源未明确具体产品的,应通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追溯至具体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各省级医保部门和医药集采机构均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自2024年一季度起,向社会动态公告“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失信评定结果,并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备案。国家医保局也将在门户网站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按季度公开有关情况。在组织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采购设置招采规则时,医保部门应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对“特别严重”及“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此外,在一省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其他省份予以关注。
2024年5月,国家卫健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十四部委联合发布《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其中强调稳步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着力纠治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加强对价格异常波动药品耗材核查处置,推动将药品质量、疗效评价等指标作为药品采购评审因素,落实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截至2024年5月底,国家医保局官网已连续发布9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特别严重”和“严重”的失信评定结果,除第1期按截至2021年9月18日结果外,其他均以每季度末作为截止日。经公开可查询信息知,部分公司如华北制药等被采取中断药品挂网资格、取消参与集采申报资格等失信处置措施,失信名单中的部分企业如誉衡制药已通过停止失信行为、与相关下游代理商解除合作关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等措施修复信用。
(二)地方层面
经网络查询近二十个省级或直辖市地区政策,均以国家政策中的失信事项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裁量基准及操作规范,采用国家医保局制定的信用承诺书、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等模版,根据医药企业在2020年8月28日以来的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评级,部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有细微调整。以下为笔者梳理的相关省级或直辖市地区关注重点内容及信用评价披露情况:







由上表可知:
1. 制度层面,各省级或直辖市地区与国家政策基本一致,但存在个别差异,如浙江、福建结合当地法规、政策予以施行,湖南设置了意见有效期,浙江、甘肃明确根据工作实际对失信清单提出建议,云南则对失信行为自动修复范围作出了有别于国家政策的规定,规定“医药企业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5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而非“失信行为时间超过3年的,失信信息保留但不再作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
2. 实施层面,各地在信用评价信息披露时存在较大差异,如北京、天津、重庆、西藏、河南、吉林未公开披露信息,已披露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如云南只披露领取失信企业信用拟评级通知、广西还披露信用修复情况等信息。2023年11月《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布后,各地信息披露情况有所增加但并无显著变化,因此暂无法全面了解地方信用评价的失信行为、分级处置及信用修复情况,仅结合各省的处置结果以期管中窥豹。
医药招采信用评价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存在一定区别,后者主要是指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即行政性信用监管,是政府行政监管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以发现其信用变化情况,通过对信用风险的评定、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差异化监管的行为。而医药招采信用评价本质是一种价格治理工具,其着力基础为买卖关系而非行政性信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本身并不对企业采取行政性的约束措施,亦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目的在于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信用评级和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产品公平有序竞争、价格合理回归,从而保障就医人员的合法权益,整体更加强调预防引导。
当然,鉴于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医药招采信用评价与一般的商业信用评价的市场化亦存在一定差异,其偏向于行政性信用监管,同样采取分级监管的模式,针对不同级别的失信行为制定不同的裁量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信用修复措施。但因其依据事实主要来源于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内容,本身并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因此,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存在一定依附性和辅助性特征,整体手段偏柔和,侧重于警示、促使失信主体主动整改。
二、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的背景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 号),提出了在11个城市试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采取“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等措施保障实施。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失信联合惩戒及信用修复机制)、信用监管支撑保障(监管协同机制、信息公开公示、大数据支撑)等四个环节;其中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养老托幼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
基于上述国家机构改革之设立国家医保局(2018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试点(2019年)等多重因素,并结合国家始终如一的强化医药购销监管态度,医药集采价格信用评价制度(2020年)应运而生,以国家医保局为制度制定并实施的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制度”之体与“医药购销之集中采购监管”之用贯彻落地。
三、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与实施
(一)国家层面
2020年2月,国务院提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其中包括“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紧随出台《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提出“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评级更优医药企业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2020年9月,中国政府网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列举医药购销给予不正当利益、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价格垄断被处罚且不主动纠正等7类失信事项,其中前4项以“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主要事实来源,后3项未明确,但由后续制度可知,以“医药企业主动报告、相关部门公开或产生信息”为主要事实来源。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签署《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为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拓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司法成果在医药价格和招采领域的运用。
2020年11月,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要求各省省级医保局、集中采购机构务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印发相关政策文件,并公示相关目录清单,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提交信用承诺书,要求2021年2月底前投标挂网企业书面承诺提交比例要达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达到95%以上,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各省级医保局自2021年1月起建立调度机制,跟踪统计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进展,评估各地制度建设实施进展、典型案件处置效果等,并定期通报。
2023年11月,针对向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失信处置不及时等问题,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省级医药集采机构原则上在接到国家医保局通报相关案源6个月内完成评级处置,对案源已明确具体产品的评级处置,必须穿透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对案源未明确具体产品的,应通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追溯至具体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各省级医保部门和医药集采机构均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自2024年一季度起,向社会动态公告“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失信评定结果,并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备案。国家医保局也将在门户网站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按季度公开有关情况。在组织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采购设置招采规则时,医保部门应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对“特别严重”及“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此外,在一省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其他省份予以关注。
2024年5月,国家卫健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十四部委联合发布《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其中强调稳步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着力纠治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加强对价格异常波动药品耗材核查处置,推动将药品质量、疗效评价等指标作为药品采购评审因素,落实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截至2024年5月底,国家医保局官网已连续发布9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特别严重”和“严重”的失信评定结果,除第1期按截至2021年9月18日结果外,其他均以每季度末作为截止日。经公开可查询信息知,部分公司如华北制药等被采取中断药品挂网资格、取消参与集采申报资格等失信处置措施,失信名单中的部分企业如誉衡制药已通过停止失信行为、与相关下游代理商解除合作关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等措施修复信用。
(二)地方层面
经网络查询近二十个省级或直辖市地区政策,均以国家政策中的失信事项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裁量基准及操作规范,采用国家医保局制定的信用承诺书、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等模版,根据医药企业在2020年8月28日以来的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评级,部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有细微调整。以下为笔者梳理的相关省级或直辖市地区关注重点内容及信用评价披露情况:







由上表可知:
1. 制度层面,各省级或直辖市地区与国家政策基本一致,但存在个别差异,如浙江、福建结合当地法规、政策予以施行,湖南设置了意见有效期,浙江、甘肃明确根据工作实际对失信清单提出建议,云南则对失信行为自动修复范围作出了有别于国家政策的规定,规定“医药企业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5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而非“失信行为时间超过3年的,失信信息保留但不再作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
2. 实施层面,各地在信用评价信息披露时存在较大差异,如北京、天津、重庆、西藏、河南、吉林未公开披露信息,已披露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如云南只披露领取失信企业信用拟评级通知、广西还披露信用修复情况等信息。2023年11月《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布后,各地信息披露情况有所增加但并无显著变化,因此暂无法全面了解地方信用评价的失信行为、分级处置及信用修复情况,仅结合各省的处置结果以期管中窥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