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贫富贵贱,人生悲喜,与另一半携手步入婚姻殿堂都是人生当中非常重要甚至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人类发展来说,婚姻是孕育下一代最正统的理由和方式;从社会意义上说,两个原本可能毫无关联的家庭因为婚姻走到了一起;而从法律关系上说,缔结婚姻意味着丈夫和妻子的权利义务正式开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的富足,特别是人们观念的逐渐转变,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而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法律的角度关注离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等问题。作为经常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结合自身有限的从业经验,总结形成以下表格,供大家参考,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般情形 | 特殊情形 | ||
离婚的方式 | 协议离婚 | 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33条(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3条 孕期、哺乳期妇女: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
诉讼离婚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24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 |||
子女抚养问题 | 抚养权归属 |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婚姻法》第36条第1款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
抚养费支付 | 支付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 |
支付方式: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
支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 |||
财产分割问题 (房产除外) | 彩礼 | 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0条 | 在司法实践中,如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双方几无共同生活可言,法院可能会支持返还彩礼。 |
夫妻共同财产 | 1、工资奖金(可扣除合理日常生活开支);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2条);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7条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1条 银行卡存款: 需要银行流水,对方有大额转账或支出的,有对方举证证明其用途。银行卡余额及不合理支出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5条 | 军人: 军人名下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4条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31条 财产分割后反悔: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9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8条 | |
房产分割 | 婚前房产 | 一方购买,登记在购买方名下,归购买方所有。 | 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0条 离婚时未取得产证的房产 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1条 |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 | |||
婚后房产 | 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9条 | ||
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即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 | |||
婚后,双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 | |||
损害赔偿 | 赔偿范围 | 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8条 |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7条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1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7条 |
赔偿责任人 | 无过错方的配偶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9条 | ||
赔偿程序 |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不同意离婚,结果判离的,可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1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30条 判决不准离婚或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9条 | ||
债务 | 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第41条 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婚前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 |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5条 公司债务 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个人债务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19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3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