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全流程实务操作法律分析——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有到期终止权?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决定不再续签?不再续签又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观点一:
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阮某与西安某学校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阮某于2008年8月1日入职西安某学校,从事教师一职。2009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后双方分别于2011年8月1日、2014年7月1日、2017年7月3日续签聘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阮某向西安某学校提交《续签合同申请表》,西安某学校在单位意见处盖章确认。2020年8月9日,西安某学校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再与阮某续订劳动合同。后,阮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安某学校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阮某于2008年7月入职西安某学校,双方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23日,阮某向西安某学校提交《续签合同申请表》,西安某学校在单位意见处盖章确认,视为双方对于续签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西安某学校于2020年8月9日又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再与阮某续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本委对阮某要求西安某学校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观点二:
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双方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者才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0日,李某入职上海某公司。同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7月23日,双方续订了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7月2日,李某收到上海某公司邮寄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其上载明在李某与上海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后,上海某公司将不再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上海某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金199,523.58元。2021年9月3日,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年9月9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李某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该法条的文义看,此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换言之,用人单位应具备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然而,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上海某公司已明确通知李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且已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显而易见上海某公司并不具有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故该情形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现基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上海某公司据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终止,故李某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总结:
根据案例检索的数据显示,主流观点认为在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或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单方终止。目前,包含北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吉林、四川、西安等在内的绝大多数省市均持此种观点,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以上海为代表的法院则认为,在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其认为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续订合同的前提下,劳动者才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解释强调了“续订”的重要性,即必须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若企业不同意续订,则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以避免劳动关系的僵化,保障企业的自主用工权。该做法实际上是在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自主权之间做出了选择,认为无限制地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会损害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灵活性。
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24年6月13日,最高院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中对“连续2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到期终止权”进行了明确。最高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最高院认为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单方终止权。
律师分析:
2024年6月13日之前,我国并未对“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有到期终止权”进行明确。为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稳定劳资关系,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不承认用人单位具有到期终止权,但少数观点承认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的单方终止权。2024年6月13日之后,最高院明确了“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单方终止权”的观点,即对此进行了统一。
为避免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律师建议:1.在考虑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前,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的要求。如果员工表现不佳,考虑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以适当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2.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如果员工愿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与其协商签订新的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等流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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