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律赋予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
在股东实施知情权时势必会触及到公司有关文件材料中所包含的商业秘密,某些情况下公司出于商业秘密可能被股东滥用或泄漏的考虑,会拒绝股东查阅的请求,由此引发纠纷。因股东知情权是一项身份权利,所以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只能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展开。
案例展示
秦宇星与苏州名镇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13年12月10日,秦宇星与嘉凯城公司出资2000万元设立名镇天下公司,其中秦宇星认缴出资700万元,出资比例为35%,嘉凯城公司认缴出资1300万元,出资比例为6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秦宇星诉称其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于2015年曾向名镇天下公司书面申请查阅公司董事会决议、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未获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名镇天下公司配合秦宇星行使上述权利。
法院认为:首先,秦宇星作为名镇天下公司的股东,系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名镇天下公司要求秦宇星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本案秦宇星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秦宇星就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方式向名镇天下公司提出请求,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查阅目的,于法不悖,而名镇天下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秦宇星查阅相关文件具有不正当的目的。
秦宇星作为名镇天下公司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如何行使?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并不是绝对和无条件的,应当满足程序性要求,即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
同时,股东行使知情权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司法解释对“不正当目的”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相关问题法律咨询
Q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有哪些?
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Q被允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是否可以要求复制或者摘抄公司会计账簿?
不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或者摘抄。
Q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可否让律师辅助查阅?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0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律赋予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
在股东实施知情权时势必会触及到公司有关文件材料中所包含的商业秘密,某些情况下公司出于商业秘密可能被股东滥用或泄漏的考虑,会拒绝股东查阅的请求,由此引发纠纷。因股东知情权是一项身份权利,所以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只能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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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宇星与苏州名镇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13年12月10日,秦宇星与嘉凯城公司出资2000万元设立名镇天下公司,其中秦宇星认缴出资700万元,出资比例为35%,嘉凯城公司认缴出资1300万元,出资比例为6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秦宇星诉称其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于2015年曾向名镇天下公司书面申请查阅公司董事会决议、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未获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名镇天下公司配合秦宇星行使上述权利。
法院认为:首先,秦宇星作为名镇天下公司的股东,系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名镇天下公司要求秦宇星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本案秦宇星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秦宇星就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方式向名镇天下公司提出请求,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查阅目的,于法不悖,而名镇天下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秦宇星查阅相关文件具有不正当的目的。
秦宇星作为名镇天下公司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如何行使?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并不是绝对和无条件的,应当满足程序性要求,即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
同时,股东行使知情权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司法解释对“不正当目的”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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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有哪些?
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Q被允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是否可以要求复制或者摘抄公司会计账簿?
不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或者摘抄。
Q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可否让律师辅助查阅?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0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