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汇总

二、从时间维度的分析论证
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后,人民法院的规定有所不同。从时间维度纵向比较,人民法院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范围有所增加。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纠纷。”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会保险纠纷范围,仅限于“劳动者退休后”提出的社会保险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范围由“退休劳动者”扩大为所有“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产生的赔偿损失纠纷,人民法院就应予受理。
三、从类型维度的分析论证
下文中,笔者将结合征缴机构、仲裁机构、审判机构的职能划分,通过横向比较的方法,就社会保险缴纳整个流程中的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范围,展开具体分析。
(一)社会保险争议类型
判断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首先需要解决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应当涉及因如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险账户: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
2.购买险种:法定应购买险种与实际购买险种存在差异;
3.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与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限不符;
4.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代扣金额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等产生的纠纷;
5.缴费金额:因用人单位拒缴、停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产生的纠纷;
6.保险待遇:因缴纳社会保险、发放社会保险金产生的纠纷;
7.损害赔偿:因未缴、停缴、欠缴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纠纷。
(二)争议类型的受理划分
1. 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负责征管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笔者理解上述1-6项(如下图)均属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征管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因未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损害赔偿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若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当劳动者发生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劳动者因工负伤、生育、医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医疗费、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由此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就上述应得而未得的社会保险待遇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

3.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所有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尽管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待遇而主张的损害赔偿之诉,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却不止于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笔者理解此处“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该是包括了上文第二部分列明的1-7项全部争议,结合该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2)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因社会保险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换言之,尽管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就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执行阶段,依据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提出的有关社会保险争议强制执行是没有限制性规定的。
综上,笔者理解虽然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范围有限,但是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权利获得权益保障。同时,随着“社保入税”征缴方式推行,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将获得更有效保障,社保违规企业将面临更严厉的监管。

二、从时间维度的分析论证
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后,人民法院的规定有所不同。从时间维度纵向比较,人民法院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范围有所增加。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纠纷。”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会保险纠纷范围,仅限于“劳动者退休后”提出的社会保险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范围由“退休劳动者”扩大为所有“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产生的赔偿损失纠纷,人民法院就应予受理。
三、从类型维度的分析论证
下文中,笔者将结合征缴机构、仲裁机构、审判机构的职能划分,通过横向比较的方法,就社会保险缴纳整个流程中的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范围,展开具体分析。
(一)社会保险争议类型
判断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首先需要解决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应当涉及因如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险账户: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
2.购买险种:法定应购买险种与实际购买险种存在差异;
3.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与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限不符;
4.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代扣金额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等产生的纠纷;
5.缴费金额:因用人单位拒缴、停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产生的纠纷;
6.保险待遇:因缴纳社会保险、发放社会保险金产生的纠纷;
7.损害赔偿:因未缴、停缴、欠缴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纠纷。
(二)争议类型的受理划分
1. 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负责征管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笔者理解上述1-6项(如下图)均属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征管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因未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损害赔偿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若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当劳动者发生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劳动者因工负伤、生育、医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医疗费、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由此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就上述应得而未得的社会保险待遇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

3.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所有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尽管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待遇而主张的损害赔偿之诉,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却不止于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笔者理解此处“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该是包括了上文第二部分列明的1-7项全部争议,结合该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2)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因社会保险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换言之,尽管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就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执行阶段,依据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提出的有关社会保险争议强制执行是没有限制性规定的。
综上,笔者理解虽然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范围有限,但是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权利获得权益保障。同时,随着“社保入税”征缴方式推行,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将获得更有效保障,社保违规企业将面临更严厉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