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规定。
一、起草背景
协会发布《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对《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进行了详细阐述。
《起草说明》首先肯定了股权众筹融资的重要意义:股权众筹融资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起草说明》随后指出了目前股权众筹融资尚存的问题和风险: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股权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不容忽视。
基于上述背景,为了落实李克强总理在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有关部署进一步扶植小微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协会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采取非公开发行形式
《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使股权众筹融资满足非公开发行的条件:一是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用户必须实名注册,保证了投资人具有特定性;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众筹模式本身的特点即是向社会大众筹资,众筹对象在集资信息发布时难以确定,而如被认定为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将构成公开发行,依法须报经证监会核准。因此,如何实现投资人的“特定化”,是化解股权众筹模式法律风险的关键之一。从《管理办法》可以看出,监管部门目前的倾向性思路是以实名注册作为唯一的形式标准,只要投资人是众筹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向其融资即视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和网络小额贷款
《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股权众筹平台准入门槛较低,对股权众筹平台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备案不作为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充分体现了风险自担的原则。
《管理办法》特别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目的在于通过排除P2P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
(三)投资者为不超过200人的合格投资者
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范围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同时还特别包括“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以给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投资者预留空间。协会指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四)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
《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且未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者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的职责,特别强调了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融资者应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协会指出,鉴于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并未对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
协会指出,大众投资者投资经验少,抗风险能力弱,通常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高风险投资;然而股权众筹融资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大众投资者也是此类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募资对象,因此需要通过以上安排,对大众投资者进行保护。
《管理办法》从投资人自身、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人的角度对投资人利益进行了保护。第一,要求投资者除了提供财产和收入证明外,还要求投资者主动了解投资风险,必须具备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能力;第二,要求平台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并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第三,要求融资者承担适当程度信息披露的职责。
(六)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实行备案管理
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报送文件并申请备案。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办法》在第二章与第三章明确列出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和禁止从事的行为,作为后续监督管理的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整改、警示、暂停执业等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以保护股权众筹融资各方的利益。
(七)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可以开展股权众筹业务
《管理办法》附则中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协会认为,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所以肯定了其开展股权众筹业务的资格。
《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的上述监管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协会指出,《管理办法》有利于满足普通大众的投资需求,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鼓励行业创新发展,对于推动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自律管理,促进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作为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融资监管模式的倾向性意见,我们将继续关注包括正式文件出台在内的后续动态。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述
作者:林燚新 贺环豪 李璐怡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