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频发,作为施工单位,经常出现付出人财物但得不到及时回报,工程完工后收不到工程款的情况。此次笔者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1984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文书为基础数据,从审理法院、审理期限、裁判结果、高频法条等多角度进行分析。
2、裁判结果
01、审理程序和审理期限
依据上述检索条件得出的数据,其中一审案件40件,占比2.02%;二审案件1583件,占比79.79%;再审案件361件,占比18.19%。因明确提及审理期限案件仅有609件。
笔者基于该数据,预估平均审理期限约为105天。

02、一审案件裁判结果
其中“诉求全部或部分支持”16件,占比40%;驳回起诉11件,占比12.5%。
03、二审案件裁判结果
因裁判结果为“其他”共计204件,其中“维持原判”109件,“改判”58件,“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为4件,剩余为管辖裁定,故不纳入分析范围,所以二审案件“维持原判”915(806+109)件,占比59.03%;“改判”379(321+58)件,占比24.45%;“撤销原判,发回重审”83件,占比5.35%;“撤回上诉”169件,占比10.9%。
因此,二审的维持率为59.03%,纠正率为40.7%。

04、再审案件裁判结果
“维持原判”309件,占比85.6%;“提审或指令审理”21件,占比5.82%;“改判”16件,占比4.43%;“发回重审”6件,占比1.66%。
因此,再审的维持率为85.6%,纠正率为11.91%。

综上可得以下数据:
1、相较于其他民商事类数据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获得支持率低,案件上诉率高。
2、审理期限主要集中在31-180天内,但该数据报告的二审、再审程序占比97.98%,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难度高。同时因建设工程专业性强,对于工程造价、质量鉴定、工期顺延等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故存在审理周期较长的情形,超过半年审理期限占比为11.17%。
3、二审纠正率高,占比40.7%,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极其复杂,法院之间裁判观点分歧较大。
4、二审纠正率比再审纠正率高,再审维持率比二审维持率高,则在二审阶段获得纠正的概率更大,若想在再审阶段取得逆转翻盘的概率较低。
3、裁判的高频法条
01、关于利息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一》)
《旧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旧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02、合同无效情形,验收合格不影响结款
《旧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03、合同效力认定
《旧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04、实际施工人起诉时的诉讼各方主体
《旧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频发,作为施工单位,经常出现付出人财物但得不到及时回报,工程完工后收不到工程款的情况。此次笔者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1984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文书为基础数据,从审理法院、审理期限、裁判结果、高频法条等多角度进行分析。
2、裁判结果
01、审理程序和审理期限
依据上述检索条件得出的数据,其中一审案件40件,占比2.02%;二审案件1583件,占比79.79%;再审案件361件,占比18.19%。因明确提及审理期限案件仅有609件。
笔者基于该数据,预估平均审理期限约为105天。

02、一审案件裁判结果
其中“诉求全部或部分支持”16件,占比40%;驳回起诉11件,占比12.5%。
03、二审案件裁判结果
因裁判结果为“其他”共计204件,其中“维持原判”109件,“改判”58件,“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为4件,剩余为管辖裁定,故不纳入分析范围,所以二审案件“维持原判”915(806+109)件,占比59.03%;“改判”379(321+58)件,占比24.45%;“撤销原判,发回重审”83件,占比5.35%;“撤回上诉”169件,占比10.9%。
因此,二审的维持率为59.03%,纠正率为40.7%。

04、再审案件裁判结果
“维持原判”309件,占比85.6%;“提审或指令审理”21件,占比5.82%;“改判”16件,占比4.43%;“发回重审”6件,占比1.66%。
因此,再审的维持率为85.6%,纠正率为11.91%。

综上可得以下数据:
1、相较于其他民商事类数据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获得支持率低,案件上诉率高。
2、审理期限主要集中在31-180天内,但该数据报告的二审、再审程序占比97.98%,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难度高。同时因建设工程专业性强,对于工程造价、质量鉴定、工期顺延等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故存在审理周期较长的情形,超过半年审理期限占比为11.17%。
3、二审纠正率高,占比40.7%,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极其复杂,法院之间裁判观点分歧较大。
4、二审纠正率比再审纠正率高,再审维持率比二审维持率高,则在二审阶段获得纠正的概率更大,若想在再审阶段取得逆转翻盘的概率较低。
3、裁判的高频法条
01、关于利息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一》)
《旧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旧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02、合同无效情形,验收合格不影响结款
《旧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03、合同效力认定
《旧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04、实际施工人起诉时的诉讼各方主体
《旧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