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多发,司法实务中一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后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难度极大。笔者结合近期成功办理的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就如何办理该类案件的取保候审浅谈以下意见以咨共同探讨。

01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行为应社会危害性较小
社会危害性是判断能否取保候审的重要因素。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此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应当明确:
01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①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②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③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④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⑤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⑥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⑦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02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的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
①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②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03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其他主客观因素
如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有无获利、如何归案以及行为人供述等,都是判断社会危害大小以及能否取保候审的重要因素。
02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符合相关规定
如上所述,如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案情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对其申请取保候审还应当符合以下相关规定: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列社会危险性。
2、不具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
3、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及第一百四十条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03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紧抓“黄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虽然规定在每个诉讼阶段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司法实践中一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捕则申请取保候审极难。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紧抓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对其提请批捕的“黄金期”及时、准确、专业的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沟通争取取保候审。
04紧跟“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
当前,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 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等突出问题。根据该司法原则,所谓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少逮捕人,并且严格将逮捕措施限定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以及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少捕”政策的重点适用对象。因此如符合现今“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应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的取保候审虽然很难,但是只要能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危害性有专业的准确判断,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能紧抓“黄金期”,在“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下,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也会增加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几率。”
如何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的取保候审
作者:刘文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近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多发,司法实务中一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后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难度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