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1.为当事人事先就本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或者曾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结束未满两年的;
3.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结案未满两年的;
4.现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两年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5.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本会未审结案件中担任同一仲裁庭组成人员的。
二、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方式和时间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提出,说明回避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
三、仲裁员回避决定主体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员的回避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