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定损职责导致停运损失扩大!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若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产生停运损失,因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那么如果因为保险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停运损失扩大,其损失扩大部分应该由谁承担呢?

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若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产生停运损失,因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那么如果因为保险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停运损失扩大,其损失扩大部分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因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定损义务,从而导致维修时间过长,停运损失进一步扩大,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超出合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

2021年5月20日,原告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简称租赁公司)将其名下一辆越野车出租给第三人王某使用,6月16日,王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与被告赵某驾驶的货车(车主为张某,挂靠在重庆某物流公司处经营)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赵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越野车被运送至成都某修理厂进行维修。9月14日,货车承保方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对越野车受损情况进行初次核定,并于2022年3月15日第二次定损后确定了最终损失。期间,王某多次电话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车辆维修事宜,并告知该车辆为营运车辆,请尽快予以维修,但保险公司无故拖延定损时间并要求修理厂更换指定配件,导致车辆无法按期进行维修。2022年5月19日,修理厂在完成修理后将车辆交付租赁公司,至此,该车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停放时间已长达338天,根据鉴定意见书载明,该车的合理维修期为34天。2024年1月26日,因各方在多次协商后仍无法就停运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租赁公司遂将保险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赵某以及张某诉至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278071元及资金占有利息。

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赔付,案涉车辆在合理维修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该损失应当由被告赵某承担,并由被告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出合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明知该车辆系营运车辆,停驶必然产生停运损失,事故发生后,各方配合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却怠于履行定损义务,导致车辆无法按期进行维修,应对停运损失扩大部分负赔偿责任,被告赵某、重庆某物流公司等对扩大损失部分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认定案涉车辆维修超出合理期间的时间为304天,同时根据同类车辆租赁价格、车辆使用年限等因素酌情认定车辆的停运损失为400元/天。据此,法院判决赵某承担合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13600元,重庆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超出合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1216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碰到的事情,但是一旦发生了事故,各方都应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推动事情圆满解决,切实减少带来的额外影响。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单位,理应积极协调事故各方和车辆维修方,做好理赔服务工作。虽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了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但并不能据此排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还需通过停运损失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本案中,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定损职责,并在维修环节设置阻碍,导致车辆迟迟无法进行维修,造成停运损失严重扩大。如果教条式套用保险合同约定让事故责任方承担损失扩大部分赔偿责任,既不符合侵权责任认定的规则,也不符合社会最朴素的价值观,同时不利于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撰稿|审管办 任杰


编辑|陈智慧


审核|黄金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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