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恶的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借债妻子到底要不要还?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立法变动对客户家庭财富保值增值的影响因素 当我们协助客户打理财富的时候,财富的安全、保值是一个大前提。

一、立法变动对客户家庭财富保值增值的影响因素
当我们协助客户打理财富的时候,财富的安全、保值是一个大前提。近些年来,随着家庭财富形态的日趋多样性以及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共同债务是每个家庭和我们身边的每一个客户都要面对的共同话题。举个例子来说,夫妻因为买房向银行按揭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百货商店刷信用卡,买衣服买包,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为了企业经营的资金周转,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钱,都有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最近我们律师团队代理的一个案子就非常典型。男方是经营企业的,而女方则是全职太太。女方因为不堪忍受男方的家暴行为,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谁知离婚官司还没开庭,女方就已经收到了两张不同法院发来的传票。两起案件的原告,女方事先都不认识。而案件的基本情况也都类似: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公司经营的需要向原告借了钱。现在起诉要求男方和女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两起案件加起来的标的一共一千三百多万。而在离婚案件当中,即使法院能够认定家暴的存在,在财产分配上倾向于女方,女方能够获得的财产也不过三四百万。如果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财产和债务相抵销,女方的资产将倾刻间变成负数。
在整个诉讼期间,女方承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我们也感同身受。幸好最终两起案件都被法院认定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不需要承担。其实对于这个结果,律师团队一直以来也都捏着一把汗:幸好案件的处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备受社会关注、并且已经在立法上作出调整的今天。否则案件的结果会是怎样?我们这位女性当事人的命运如何?还真的不好说。
那么大家可能会问:什么是24条,为什么会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它会对我和我的客户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下面,我就先带大家简单梳理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立法变动。
二、深入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立法变动的前世今生
2001年《婚姻法》修订,其中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确定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立法原则。当时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认为夫妻双方是一体的,无论是哪一方对外负债,都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003年底,最高院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进一步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借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的原则。
这就是近些年来备受关注和诟病的24条的具体内容。仔细想一想你会觉得很可怕:你的先生或者太太背着你所签署的任何债务,不管你同不同意,也不管数额是不是超出了你的负担能力,在离婚的时候都会被当作是夫妻共同债务,要你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规定实施之后,实践当中出现了大量的因为夫妻一方的不当行为包括赌博,吸毒,甚至包二奶而产生的负债,最终却要配偶另外一方一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情况。在过去的几年当中,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说是不分地域;受影响的人群,绝大部分是女性,她们不分学历高低,职业如何,都在离婚时,或者离婚之后,莫名其妙的背负了巨额的债务。在广州有一位女性,由于她无法举证证明先生对外所借的1800万元的债务是用来赌博的,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她的先生早就逃走、不知去向。判决生效之后,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她作为企业财务的微薄收入,对于巨额债务而言,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她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被限制不能坐飞机坐高铁,以及进行任何的所谓高消费。她告诉我们,她才不到40岁,但是她已经仿佛看到了自己人生的尽头。像这样的个案,仅在广东,就有几百起。很多人因此无奈的将这种被动负债描述为婚姻当中最恐怖风险,因为它完全无法预防。
在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于2017年3月出台司法解释,对24条进行修订,但由于这次修订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由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弊端,因此对司法实践的帮助不大,我们这里就不再详细描述了。
实质性的改变发生在2018年初:在社会各界舆论的巨大压力和有识之士的推动之下,最高院于2018年1月16日出台了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新司法解释。这一解释被看作是从根本上改变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原则。改变了过去那种要求由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证明债务跟自己没关系的局面;转而将举证责任更多的由债权人以及夫妻当中主动举债的一方来承担。比如债务应由夫妻共同签字,或者由没有签字的一方事后进行追认;一方名义的负债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超出的,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三、了解了24条立法变动的过程,我们接下来谈谈如何帮助客户防范债务风险?
如前所述,防范债务风险对于帮助客户打理财富而言,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帮助客户创造更多的财富。就客户的人群分类来看,我们可以分别从举债人、举债人的配偶和债权人的角度分别进行分析,并且提出有效的法律建议。但由于时间有限,我们今天仅从自我保护能力最弱的一方,也就是举债人配偶的角度谈一谈如何帮助他们防范债务风险。
首先,作为家庭的一分子,必要的注意义务是不可或缺的。通俗的讲就是要对家庭的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会跟哪些人发生经济往来要清楚。
其次,根据最新的法律精神,对于大额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由配偶另外一方在事后追认,也是可以的。至于追认的方式,在法律上则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有可能夫妻之间互发的一条短信微信,甚至是双方口头的一句对话,都有可能被认为是追认债务的一种方式。所以,要想杜绝被动负债的后患,日常生活中可要打起12分精神了。
最后,要特别提醒那些完全不参与对方企业经营的全职太太们:即便是根据最新的法律精神,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太太们也是要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的。由于企业的经营来往往往非常复杂,这就给一些希望借此伪造债务,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人留下了可以操作的空间。律师团队之前就曾经处理过不少这样的案子。因此,老板娘不易做,提示大家要时刻保持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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