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轮候查封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标的物进行查封的,登记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标的物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赋予了案外人对针对执行标的在查封期间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但对于轮候查封没有作出规定。而法院的查封既可能是正式查封,也可能是轮候查封。实践中,案外人时常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各地法院亦裁判不一,本文将对该问题作如下探讨。
【观点分歧】
一、轮候查封具有转为正式查封的可能,案外人可以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
轮候查封是一种执行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生效的执行措施,但其亦属于执行措施。即使属于轮候查封,其法律效力亦不应当被否定。轮候查封裁定一经作出,被查封的财产就处在因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而被强制执行的潜在风险之中,对案外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存在现时的不利影响。因此,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
相关判例【(2019)京执复138号】:北京二中院在执行(2004)二中执字第717号、(2004)二中执字第718号、(2004)二中执字第719号三案过程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圆明园花园xxxx[产权证号:京房外证字第XXXX号],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京国用(93出)字第096号]。后,该院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圆明园别墅公司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肖家河后营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京国用(93出)字第096号](以下简称096号土地使用权)。另经核实,该院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状态。北京二中院在执行(2004)二中执字第71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明园别墅公司)、美国默佩克太平洋公司(MOPCOPACIFICCORRPRATION)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常颖、邵桂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常颖、邵桂英的异议申请。二案外人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
北京高院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案外人向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亦未规定案外人仅能向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轮候查封虽未产生查封的效力,但有转为查封的可能,对案外人的权益具有影响,故案外人有权向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二案外人依法有权向北京二中院提出异议,该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北京二中院作出的(2019)京02执异310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异310号执行裁定,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常颖、邵桂英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二、轮候查封仅产生预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不能对此提起执行异议。
轮候查封是一种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生效的执行措施,其有别于正式查封,仅是对已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等候。在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这种排队等候的权利不是使执行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的原因,并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因此,案外人对于轮候查封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裁定驳回。
相关判例{(2020)豫民终1127号}:中原银行周口分行依据(2019)豫09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濮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原银行周口分行的申请,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19)豫09执61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长润公司名下案涉房产。建投公司以查封前已购买涉案房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濮阳中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豫09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长润公司名下位于濮阳县宝龙电××产业××(证××)、007幢(证号20170001482)房产的执行。中原银行周口分行提起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河南高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是一种预期效力,在转化为正式查封前,其效力处于未定状态,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阻却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故案外人异议所针对的应当是正式查封。本案中,濮阳县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濮阳中院于2020年3月11日查封案涉房产时,濮阳县法院的查封裁定期限尚未届满,濮阳中院的查封属轮候查封,在先查封未依法解除或者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轮候查封不产生实际查封效力。濮阳中院作为轮候查封法院,并未取得对轮候查封物的实际控制权,无权对查封物进行处分,不存在被查封标的物权利人以异议阻止执行的前提,故建投公司向轮候查封法院濮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濮阳中院受理建投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并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且赋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并裁定驳回建投公司的异议申请。
【笔者观点】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执行异议的基础是认为其实体权利因法院强制执行受到现实侵害,其目的是排除执行法院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必须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受到侵害,若没有侵害则不存在救济。而轮候查封本质上属于预查封,其能否转化为正式查封仍须视在先查封的情况而定,若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则第一顺位轮候查封即刻转化为正式查封,若查封法院已对标的物处置完毕,则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因此,轮候查封并不必然转化为正式查封,亦不必然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侵害,案外人于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之前无权启动救济程序。
【小结】
综上,案外人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告知案外人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可否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
作者:王军 张露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引言】 轮候查封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标的物进行查封的,登记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标的物已被其他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