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新三板深化改革和北交所的成立,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考虑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引进和挽留技术人才及高管人员。那么,股权激励究竟是什么?非上市公司能否授予员工股权?员工取得股权激励该如何计算纳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个税改革前后的十余年间出台了大量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文件。为此,桦天律师事务所整理了以下内容,帮助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了解股权激励的形式和性质,及时适用股权激励的个人税政策:
一、 股权激励的形式和特点
1. 股票(权)期权
·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可放弃)
· 激励对象可以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在未来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或一定份额的股权
2. 限制性股票
· 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 只有在激励对象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约定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 股票增值权
·上市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获得规定数量的收益的权利
·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差价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 不实际拥有股票,也没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等
4. 股权奖励
· 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 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
员工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通过上述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或现金形式的补贴、奖金,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员工取得折扣或补贴时缴税。
员工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财产转让所得员工转让认购的股票(权)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税政策:新三板公司适用
(一) 对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同时满足下列七项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取得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1. 适用范围: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激励计划:
· 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通过;
· 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 激励标的:
· 须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例外:股权奖励的标的除本公司股权外,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 来源: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 激励对象:
· 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 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 在职职工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5. 持有期限:(必须在计划中列明)
·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
· 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 行权期限: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 行业限制:仅对于股权奖励
·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x 20%
其中,股权取得成本:
• 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
• 限制性股票:实际出资额
• 股权奖励:零成本
(二)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当计算纳税:
· 纳税时点:取得股票(权)时
· 计税基础:实际支付的授权价格低于行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
· 计税方法:授予时:不征税
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 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确定。
(三) 非上市公司备案
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四、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票增值和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计税方法:
1. 股票期权:
· 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授予时不征税;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确定。
特殊情况: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转让,应由转让方以股票期权转让的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其取得财产的价值已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限制性股票:
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登记时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而在股票解禁时,才就本批次解禁股票形成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股票增值权: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在上市公司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确认其工资、薪金所得。
4. 股权奖励:
员工取得奖励的股票时应当计算纳税。
(三) 上市公司备案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合理运用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更好的为企业创造价值。桦天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帮助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设计员工持股计划,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协助企业和员工完成纳税申报及税务缴纳。
随着新三板深化改革和北交所的成立,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考虑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引进和挽留技术人才及高管人员。那么,股权激励究竟是什么?非上市公司能否授予员工股权?员工取得股权激励该如何计算纳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个税改革前后的十余年间出台了大量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文件。为此,桦天律师事务所整理了以下内容,帮助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了解股权激励的形式和性质,及时适用股权激励的个人税政策:
一、 股权激励的形式和特点
1. 股票(权)期权
·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可放弃)
· 激励对象可以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在未来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或一定份额的股权
2. 限制性股票
· 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 只有在激励对象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约定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 股票增值权
·上市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获得规定数量的收益的权利
·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差价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 不实际拥有股票,也没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等
4. 股权奖励
· 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 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
员工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通过上述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或现金形式的补贴、奖金,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员工取得折扣或补贴时缴税。
员工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财产转让所得员工转让认购的股票(权)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税政策:新三板公司适用
(一) 对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同时满足下列七项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取得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1. 适用范围: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激励计划:
· 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通过;
· 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 激励标的:
· 须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例外:股权奖励的标的除本公司股权外,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 来源: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 激励对象:
· 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 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 在职职工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5. 持有期限:(必须在计划中列明)
·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
· 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 行权期限: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 行业限制:仅对于股权奖励
·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x 20%
其中,股权取得成本:
• 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
• 限制性股票:实际出资额
• 股权奖励:零成本
(二)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当计算纳税:
· 纳税时点:取得股票(权)时
· 计税基础:实际支付的授权价格低于行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
· 计税方法:授予时:不征税
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 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确定。
(三) 非上市公司备案
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四、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票增值和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计税方法:
1. 股票期权:
· 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授予时不征税;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确定。
特殊情况: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转让,应由转让方以股票期权转让的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其取得财产的价值已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限制性股票:
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登记时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而在股票解禁时,才就本批次解禁股票形成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股票增值权: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在上市公司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确认其工资、薪金所得。
4. 股权奖励:
员工取得奖励的股票时应当计算纳税。
(三) 上市公司备案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合理运用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更好的为企业创造价值。桦天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帮助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设计员工持股计划,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协助企业和员工完成纳税申报及税务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