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是一名劳动者。
因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天下午,薛某陪同吴某前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提交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申请材料。
法官说,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正、补充等。
薛某立即产生不满的情绪,从不高兴到很气愤,法官怎么解释都不听从。薛某张口就骂起来,并且一发不可收拾。他肆意漫骂、侮辱立案的法官,哄闹、破坏立案大厅的工作秩序。后来被工作人员劝说、制止后,薛某才作罢。
回家一想,怎么想都想不通,决定第二天再去闹一次。
第二天上午,薛某再次和吴某一起,前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又一次实施了侮辱立案法官和破坏立案大厅秩序行为。
期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多次对薛某进行说服教育、告知法律后果,但薛某拒不改正。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薛某作出拘留决定书。
薛某自然不服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人薛某认为,其并没有实施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和哄闹立案大厅秩序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拘留决定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拘留决定。
想抵赖?那你想多了。
立案大厅的视频监控录像可不是摆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的视频监控录像,明明白白记载了他漫骂、侮辱法官,哄闹、破坏立案大厅工作秩序的情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薛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本文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决定书所写)
还记否,曾经有一个劳动者骂法官被拘留,微信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在2016年11月9日发过一篇文章:《申请回避辱骂劳动法官,拘留没商量!》。
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党某劳动争议一案开庭的时候,当事人党某提交了打印好的回避申请书。在第五项内容中,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劳动法官,充满了侮辱和谩骂。当法官向其指出其错误,宣传法律,指出其不当之处的时候,他拒绝纠正自己错误的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开出罚单:拘留15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劳动者辱骂法官?该拘留!
作者:刘秋苏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薛某,是一名劳动者。 因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天下午,薛某陪同吴某前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提交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申请材料。 法官说,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正、补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