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韩玲
上市公司股份增持和减持是一项相当复杂且系统性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比如,违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及短线交易等。
本文将以增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视角,重点分析国有控股股东在增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的合规要求、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合规要求
国有控股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一般大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增持及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主要涉及如下信息披露合规要求:
1.持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尚未超过30%,每增持或减持5%的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控股股东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每增持或减持5%,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国有控股股东发生该增持事实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国有控股股东不得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尚未超过30%,每增持或减持1%的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控股股东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每增持1%,应于该增持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持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控股股东持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国有控股股东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上市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国有控股股东持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采取“爬行增持”[1]方式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爬行增持”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二)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解决投资者和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我国证券监管管理部门对于增持及减持过程中的违规信息披露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严格查处各类违规信息披露行为。
1.证监会行政处罚
案例:中新融鑫超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未按规定暂停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案例简介
中新融鑫、中新融泽、中新睿银互为增持荃银高科股份的一致行动人,2014年,中新融创资本使用中新融泽作为投资平台,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受让并持荃银高科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9%。
2016年1月13日至15日,中新睿银陆续买入荃银高科股票,占荃银高科总股本比例约为0.98%,2月25日至2月26日,中新融鑫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荃银高科股票累计占荃银高科总股本比例约7.72%。
中新融鑫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中新融鑫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新融鑫违反法律规定增持金额24,009万元,违法增持比例为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6%。
(2)处理结果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① 对中新融鑫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
② 对中新融鑫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案例:上海金融违规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
(1)案例简介
上海金融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9年4月4-10日,上海金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32.0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7%。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9年4月12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数量较大。
(2)处理结果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金融予以通报批评。
二 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合规要求
1.内幕信息认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内幕信息兼具重大性和非公开性的特征。
重大性即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变动有重大影响性的信息,比如上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及重要债务的违约行为等。上述信息一经公开,可能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变动,甚至影响股票的大盘指数。
非公开性也就是股票价格的敏感期间,从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至该内幕信息对股票价格不再有重大影响之日止,在这个期间如利用内幕信息所从事的股票交易即是内幕交易。实践中,内幕信息的终止时点比较容易认定,信息一经披露被公众所知悉,则不再具备非公开性。但内幕信息起算时点的认定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一般认为信息确定即为内幕信息的起算时点,比如,经磋商达成初步意向等。
2.内幕知情人认定
构成内幕交易,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哪些人是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幕知情人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包括:因职务、职责、商业关系直接接触、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如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所涉内幕信息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从内幕信息知情人那里通过信息传递间接非法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3.内幕交易行为类型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可以分为如下三类: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及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
(1)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内幕知情人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其中,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认定起来存在一定的难点,一般以资金的来源和收益资金的分配去向作为其认定标准。
(2)泄露内幕信息是指内幕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告诉给其他人,该人利用在内幕信息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行为或者将内幕信息转告给他人的行为。泄露包括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3)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给其他人提供股票交易相关的咨询或推荐,该人基于其提供的咨询或推荐意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
1.行政责任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如果构成内幕交易,一般先对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内幕交易符合刑事犯罪追诉标准的,再移送公安部进行处理以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3.民事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从事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有权向内幕交易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三 短线交易
(一)短线交易的合规要求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法定期间内(6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短线交易的主体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在6个月内买入后卖出不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因短线交易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因短线交易所取得的收益。如上市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该短线交易的收益,上市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短线交易的法律风险
1.证监会行政处罚
案例:中铁二局集团短线交易行为
(1)案例简介
中铁二局集团作为中铁二局的第一大股东,截至2015年3月31日,共持有中铁二局已发行股份的49.46%。中铁二局集团于2015年4月8日至5月25日累计减持“中铁二局”30,696,000股。其中,5月25日中铁二局集团分9笔卖出“中铁二局”4,944,262股,又于同日1笔买入“中铁二局”504,778 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
(2)处理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铁二局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案例:艾格拉斯短线交易行为
(1)案例简介
日照义聚为艾格拉斯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20年3月23日,日照义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艾格拉斯股份1万股,成交金额2.32万元。
4月27日,日照义聚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艾格拉斯股份合计不超过1,836.40万股,占艾格拉斯总股本的1%。
4月27日至5月6日,日照义聚因被动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艾格拉斯股份952.58万股,成交金额2,138.72万元。
(2)处理结果
2020年8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日照义聚发出《监管函》,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日照义聚述的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 股份变动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监管股份变动相关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是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国有控股股东应设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管理上市公司股份,由该部门或专人专门负责与上市公司进行对接,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对于需要披露或报备的事项应及时充分披露或报备。
(二)加强对企业内幕知情人登记及管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对上市公司股价有着重要影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仅要建立自己内幕信息知情人清单同时还要对实际控制人、相关政府机构知情人员的纳入到知情人、知情人的近亲属等管理范畴,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加强对知情人在敏感期、关键审核期等登记、承诺和监督管理。
(三)组织学习,提高认识
国有控股股东应定期组织上市公司股份归口管理部门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与股份变动相关的各项制度文件。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认识,并使组织学习常态化和制度化,从而强化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股份归口管理部门全体人员的法治意识,规范其行为。
(四)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事前风险防范及事后应对处理
考虑到股份变动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国有控股股东应聘请在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或者律师提供日常的咨询服务,及时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股份变动的风险防控工作。
如发生股份变动相关的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查处时应积极应对,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查明相关事实,合法、合理地运用举证、申辩及听证等权利。如查明确属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积极整改,争取从轻处罚。
注 释:
[1] 爬行增持只是个通俗的说法,是指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且不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