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六、合同文件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是指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洽商、变更等达成的书面协议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标准、规范与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报价书(预算书)。
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合同协议书是合同文件的总纲,投标书是承包人的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发包人的承诺,要约和承诺都属于合同签订程序,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解决做什么以及不做或不按约定做应承担什么样违约责任的问题,规范及图纸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所做的标准,即解决怎样做、怎样管理的问题,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报价单则规定了工程做完以后如何结算付款的问题。承包人应注意以下一些方面:
1、合同文件构成中的第(2)项的描述为“投标函及其附录”,而非1999版示范文本中描述的“投标文件及其附录”。这是因为投标文件中除了包括投标函及其附录外,还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管理机构等文件,而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等文件不宜作为合同文件构成,故2013版和2017版示范文本均予以修改为“投标函及其附录”。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才能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未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能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3、对于招标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合同文件的问题,从法理上分析,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包括项目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事项,能完整反映招投标过程及双方对实质性内容的合意,如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承包人比较有利,承包人可考虑将将招标文件也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而且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招标文件的重要性也可见一斑。
4、本条第二款“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在立法技术上属兜底条款,即只要是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为合同文件,按照该理解,只要与合同有关,即可成为合同文件,譬如施工组织设计、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款项支付表、洽商变更文件等均应作为合同文件对待。这点又与对第一款的分析相冲突,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作出约定,明确约定哪些属于合同文件,哪些不属于合同文件。
5、本条第三款还增加规定“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而在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争议,因为通常施工合同装订成册,合同当事人往往只在协议书或工程质量保修书上签字或盖章,在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上一般不签字或盖章。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没有签字或盖章的专用条款及附件是否对双方有约束力?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作出约定或者在合同文本签署时务必要在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上签字或盖章。
6、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协议书是列为合同文件顺序之首,因此承包人在填写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时一定要审慎。
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五)
作者:葛云来源:昶兴律师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六、合同文件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是指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洽商、变更等达成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