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是相互之间进行资金流转借贷的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但结合实际情况,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最终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处理,特别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是将借贷来的资金用于从事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从事资本货币业务在性质的认定上是不同的,这也是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之一。
以下对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区别进行简略分析:
(一)借款的动机不同
民间借贷所取得的资金主要是用于个人、家庭或企业的生活、生产、发展以及经营所用,其动机往往解决的是借款方暂时的资金周转需要,属于满足必要的日常开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取得的资金主要是用于从事资本货币业务,目的在于取得盈利,大多个人或者企业向公众吸收大量存款后以更高的利息转贷给第三方从中赚取利润,从而得到更大利益。
(二)借款的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的借款对象一般情况下都是借款人的亲戚、朋友、同学或者生意伙伴等较为熟悉的人。因为陌生人之间的借贷缺乏一定的信任纽带,往往比较困难,而熟悉的人彼此之间一般来说都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关系,相互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信任关系,在民间也表现为人情关系的建立,总之借款对象的范围相对是特定的,并不宽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借款对象一般情况下针对的对象并不特定,可能是彼此之间熟悉、认识的人,更有可能是社会上陌生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看,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占据绝大多数比例,范围是比较宽泛的,很多时候吸收存款一方会通过网络、短信、广告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宣传其业务。
(三)行为所指向的客体不同
民间借贷行为的客体指向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质是借贷合同,属于典型的合同行为,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形成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即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指向国家金融信贷秩序,一般来说公众存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商业银行的准入条件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并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从事个人存款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非法从事吸收存款业务无疑影响着金融管理秩序。
(四)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区别
民间借贷中如出现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时,借款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对出借人合法债权的侵害,本质上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犯罪,不仅需要将非法吸存的款项退还给公众,更重要的是对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实践中的表现不同
民间借贷在实践中的主要特征为短期的资金周转,具体表现是借款人处于某种生产生活的必须而借款,约定的利息一般都不高,很多熟人之间的短期借贷甚至不需要利息,只为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大多数时候债权都能得到保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实践中的表现主要为,由于吸收公众存款后在从事资本业务,导致吸纳资金一方的还款能力不足,起初或许能够按期支付利息,最后往往连利息都无法保障,不断地吸纳资金,填补漏洞,直至资金链断裂。
二、实践中的两个问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扩大化适用的情形
资金的充盈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从小的方面看,企业的存续都离不开资金,受经济环境的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这些考验中最大问题就是缺乏资金,企业需要融资除了通过银行之外,更多地是通过民间资本的借贷筹集,因为民间借贷相对简单便捷,能够快速取得贷款,没有太多的限制。既然民间借贷有着如此巨大的市场,就以为着需求旺盛,这便促使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来,对于这些大量通过借贷吸纳到民间资金进行盈利性资本货币业务的人来说,就相当容易影响到国家金融信贷秩序而触犯刑法,这就是为什么近些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量出现在公众视野里,甚至集资诈骗也是时有发生。
不能忽视的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和个人向多人借款并非是为了从事资本运作业务,而是为了自身的生活生产需要,目的在于解决自身发展遇到的困难,所以在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将实属于民间借贷的行为统统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这么做不但对当事人是不负责任的,而且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害无利的。
过度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决民间借贷争议会强化金融市场垄断,阻碍金融市场内部的公平竞争,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对于民间借贷应有合理的规制,使其健康发展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参与门槛低、主体宽泛、借贷形式多样化以及还款期限和利率操作空间较大等特点,从而导致民间借贷融资规模不断增大。国家实际上并不禁止民间借贷,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可能禁止,这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所必须的,但是理应禁止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实质上公民、组织和企业未经批准从事金融资金业务,势必会导致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混乱,进而对公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这是必须禁止的。但是健康的民间借贷有助于民间资本的高效运转,使民间资本能够产生更大更多的效益,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提倡的,所以,只需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适当且合理的规制即可,不应将大量民间借贷划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内,进而导致民间经济活力的衰退。
综上所述,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进行明确界定是十分有必要的,经济的持续发展离不开民间私营经济的繁荣,也离不开民间资本的高效流转,合法的民间资本运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融资与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交叉覆盖,必须要合理处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使民间融资和金融渠道融资都能得到有效发展,这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刑民关系——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界定
作者:王建宏 林亮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是相互之间进行资金流转借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