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下如何做好公司治理应对措施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2019年12月8日,武汉确定了新型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2020年1月12日,该病毒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目前疫情仍在继续,形势依旧严峻。

2019年12月8日,武汉确定了新型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2020年1月12日,该病毒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目前疫情仍在继续,形势依旧严峻。对于该突发性重大公共事件,考验着政府对非常态突发性事件的社会应急治理能力;同时,公司作为社会主要的商事主体,亦面临着重大挑战。公司治理是协调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疫情之下,公司如何实现有序治理及风险应对,更考验公司治理模式和公司管理者危机意识以及对全局的分析应对能力。为此,笔者结合公司管理者的勤勉义务,就疫情期间公司治理的应对措施提出几点建议。
一、公司管理者在疫情期间仍应当尽职履责
公司管理者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管等。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管理者义务规范包含了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虽然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管理中的角色不同,但均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中董事的 “注意义务”,根据英美法上的理解,注意义务的含义是公司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展现出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如果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勤勉义务在公司治理中,尤其是在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下,成为了约束董事权力扩张,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制约机制。
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勤勉义务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法》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上述第一百四十七条,同时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勤勉义务,也被认为是《公司法》对勤勉义务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另外,董事的勤勉义务也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而在最新修订颁布的《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具体义务,这也是勤勉义务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体现。虽然立法层面的勤勉义务规定原则性较强并且不够具体,但是在证监会颁布的一些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以及政策解读中也能找到不少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其中,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作出了一些操作层面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于勤勉义务的含义亦有所阐明,例如(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724号案件的判决中关于勤勉义务即明确指出:“关于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有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作出决策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标准,不得有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过失,以适当的方式并尽合理的谨慎、技能和注意,履行自己的职责。判断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应该从三个方面加以辨别:1、须以善意为之;2、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负有在类似的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3、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
因此,在当前疫情期间,公司管理者在注意自身疫情防护的同时,应当根据勤勉义务所要求的谨慎、技能和注意义务,积极履行相应职责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减少公司因疫情导致的损失;若怠于履行职责,将可能违反勤勉义务。
二、公司管理者在疫情期间如何履行职责
本次疫情作为全国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笔者建议公司管理者在疫情期间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考虑在公司治理层面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履行职责:
(一)成立疫情应急工作小组
公司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并可召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特别是公司业务部门、投融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等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有的公司董事会下设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亦可以此作为基础来组织疫情应急工作小组。应急工作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分析、研讨和判断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的承受力、增强承受能力的措施;设立紧急预案,制定非常时期的制度;保持与员工、政府、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安排
就已经确定时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若《公司章程》未明确必须现场形式开会,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再以传签的形式完成决议的签署;若应现场召开的会议,建议尽快发布通知延期。
(三)制定业务持续规划
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理层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因此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在疫情期,就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担负着防范危机和处理危机的重要职责。可由疫情应急工作小组应建立本公司的疫情期间业务持续规划,专门处理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对策,并为该规划制订相应的规则和应急流程,使之符合疫情下公司经营的目标,确保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上述规划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指定相关的实施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四)采取必要激励措施纾缓困境
在疫情发生及之后的一段时期,企业直接面临工资支付、持续经营的巨大压力,同时可能面临员工稳定和人员流失的问题。因此,公司股东可考虑让渡部分股权或收益予管理者及核心骨干员工,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确保特殊时期公司的稳定,共同渡过困难时期。董事会应就相关激励措施制定完善的方案,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对公司必要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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