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是自1993年公司法诞生以来修改范围最大的一次修法,对我国公司类商事司法有着重大影响和指导意义。
因涉及众多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于同日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处理新公司法的溯及力问题。作为本次修订的亮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董事涤除制度、关联公司连带责任制度、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责任等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司法效果如何?
郧和律师梳理出全国各地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的“首例”案件作出的裁判,结合公司法理论作实务解读,以期为企业、股东和高管适用《公司法》提供指引。
今天解读第1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70000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
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北京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西城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而后,李某向北京西城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某文化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某所负债务。张某系某文化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80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
北京西城法院收到追加执行人申请后,作出了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
张某不服,向北京西城法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在认缴出资年限未届满前仍享有期限利益,该文化公司不符合破产情形,不应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追加自己为共同被执行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因某文化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郧和律师案例解读
1.如何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公司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删除了此前审议稿中提及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不需要达到《企业破产法》中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亦不需要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仅需要公司在个案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我们认为,新《公司法》已实质降低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门槛。因此,债权人在起诉未出资到位的公司时可以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2.能否由债权人单独受偿?
新《公司法》第54条的法律后果为“提前缴纳出资”,并未规定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即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而非要求股东对个别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缴纳出资的对象是公司,通过充实公司的责任财产从而概括地、间接地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尽管个别债权人不能依据新《公司法》直接单独受偿,但是依据民事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在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下,在先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
因此,我们认为,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公司和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在取得胜诉判决并经法院执行,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款项后,债权人能够直接从公司账户受偿。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关于债权人追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责任的诉讼路径选择,依据新《公司法》,针对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情形(无论是否到期),可采取以下救济路径:
1.可直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补足出资义务。
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向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或未足额缴纳已到期出资的股东发出通知,要求其提前缴纳出资、补足缴纳出资,进而提起诉讼。
2.可考虑在向公司提起的实体争议诉讼中,将瑕疵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在债权人已经催告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而该等股东未予理会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否能够在债权人拟向公司提起的实体争议诉讼中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直接将该等股东列为共同的被告、保全其财产,目前仍然不明朗,但债权人不妨在提起诉讼时尝试该等方案。
3.可考虑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而未能执行到财产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考虑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及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将该等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该等股东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并申请保全股东的财产。
由于新《公司法》第54条将债权人举证责任由"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降低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望通过减轻执行法官的审查难度及深度,便利执行法官形式审查并最终实现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新《公司法》施行后首案解读之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
作者:余宁宁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是自1993年公司法诞生以来修改范围最大的一次修法,对我国公司类商事司法有着重大影响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