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TC 337调查与诉讼之中国企业制胜策略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受上海商务委的邀请,大成美国华盛顿办公室合伙人Mark Hogge律师和大成深圳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杨乾武律师为上海商务委员会准备并分享了主题为“美国ITC 337调查与诉讼之中国企业制胜策略”的课程。



受上海商务委的邀请,大成美国华盛顿办公室合伙人Mark Hogge律师和大成深圳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杨乾武律师为上海商务委员会准备并分享了主题为“美国ITC 337调查与诉讼之中国企业制胜策略”的课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或ITC)进⾏的不公平进⼝⾏为调查(也称337章节调查)通常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包括对进⼝商品的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的指控。也可以是涉及进⼝产品的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例如,侵犯注册版权,掩膜作品或船体设计,窃取商业秘密或商业外观,假冒产品和虚假⼴告。此外,还可以主张与进⼝货物有关的反垄断诉讼。原告主要的救济是排除令,即海关停⽌侵权的产品进⼊美国。ITC可以针对进⼝主体或参与不公平⾏为的其他主体颁发禁⽌令,禁⽌经营已在美国的库存产品。
实际上,只要能够证明“本地产业”,中国公司也可以成为美国ITC337章节调查和诉讼的原告。
是⼀个独⽴、⽆党派、准司法属性的联邦机构,负责履⾏与贸易有关的⼀系列事务。ITC为总统和国会提供⾼质量、前沿的国际贸易问题相关研究。ITC是裁决知识产权和贸易争端的⼀个备受尊重的机构。



337章节调查是一个非常快节奏的过程,为了让读者和听众更好的理解,大家可以看我们为337章节调查做的流程图。



中国企业作为被告常见的一个错误是在应该保存(不利于己方)的证据的时候未能这么做,从而被判定存在证据毁灭行为。被告一旦收到来自美国的诉讼警告,包括律师函,则产生保存证据的义务,尤其是保存不利证据的义务。如被认定存在证据毁灭行为,被告会被判定缺席,并因此被处以远远高于不利证据本身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典型的案例包括Certain Opaque Polymers (Inv. No. 337-TA-883),因被告被认定存在证据毁灭行为,从而被判禁入美国市场25年。另外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刚刚宣布的由Mark Hogge律师领导的大成团队代理的Lithium Ion Batteries (Inv. No. 337-TA-1159)一案,该案中因为被告SK Inovation存在毁灭证据行为,被ALJ判定缺席。美国法下的证据披露制度或许是英美法系里最为强大的证据调查制度,这种制度的调查力度甚至可以和我国的刑事调查力度相比,例如律师可以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而且,被告和原告各方都有责任说明信息链断裂的责任,如果无法合理说明,均有可能承担非常不利的诉讼后果。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赢得⼀个调查或者诉讼是⼀⻔艺术,例如您的律师的演讲⻛格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理解,但也的确有策略可以遵循。您需要⼀个适合您的律师团队,您的律师需要精通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以便深刻地理解您的个性化问题。


中国企业在成为ITC337章节调查的被告以后,经常会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做出错误的诉讼决定,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错过答辩期而被判定缺席并被判以“有限排出令”。
杨乾武律师和Mark Hogge律师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在市场份额不确定的情况下,至少要做最低限度答辩,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保持继续进行案件的权利,同时也可能因为在其他被告的有力答辩而导致原告败诉的情况下,享受胜利的果实,但是这种策略不适用于市场份额很大的被告或者预计市场份额很大的被告。

专家证⼈和律师配合的默契度很可能是案件的制胜关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赢得⼀个调查或者诉讼是⼀⻔艺术,例如律师的演讲⻛格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理解,但也的确有策略可以遵循。
保存您公司的商业记录很重要,商业记录例外是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形之⼀,如果商业记录(例如报告或备忘录)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准备的,则法律允许将其采纳为证据。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该记录的可靠性(例如,该记录是为诉讼⽽准备的),则该例外将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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