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定向减资决议投票表决机制分析 四、解决方案 一、案例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313131元,其中甲出资2500543元,乙出资1544912元,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定向减资决议投票表决机制分析
四、解决方案
一、案例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313131元,其中甲出资2500543元,乙出资1544912元,丙出资449495元,B合伙企业出资681818元,C公司出资631313元,D合伙企业出资505050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8年2月13日,A公司向乙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乙2018年3月1日上午10点整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内容为审议C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中210438元进行定向减资,注册资本由6313131元减少至6102693元,相应修改章程。通知附C公司《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函件》,内容为,C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与A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投资协议》,C公司通过溢价增资的方式向A公司投资1500万元,依法持有A公司10%股权,对应A公司注册资本631313元。现由于C公司投资策略调整,特提议将C公司向A公司投资1500万元的三分之一,即对A公司投资500万元对应的注册资本210438元进行减资,注册资本由6313131元减为6102693元,退还C公司500万元。
3月1日,A公司作出如下股东会决议:一、同意A公司的注册资本从6313131元减少至6102693元,减资后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及持股比例为:甲认缴2500543元,占40.97%;乙认缴1544912元,占25.32%;丙认缴449495元,占7.37%;B合伙企业认缴681818元,占11.17%;C公司认缴420875元,占6.90%;D合伙企业认缴505050元,占8.28%;二、同意A公司向C公司返还投资款500万元;三、同意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见附件一;四、授权A公司的执行董事甲代表A公司履行一切为完成本次减资所必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债权申请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手续等。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股东为5名,占总股数75.5286%,不同意股东为1名,占总股数24.4714%。股东甲、丙在上述决议上签字,丁代表乙签字并注明“不同意,属违法减资,程序不合法”,甲分别代表D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签字并盖具了该两家企业的公章,戊代表C公司签字并盖具了C公司公章。当日,乙向A公司发出告知函,称上述股东会议召开前,B合伙企业及D合伙企业均未就议题通过合伙人会议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甲无权代表两合伙企业作出表决。A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2018年2月的净资产为9202725.43元,同年3月的净资产为8423242.68元,同年10月的净资产为2317650.37元。2018年2月至10月A公司每月均处于亏损状况,2月到10月的累计亏损达7555523.28元。
乙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A公司2018年3月1日股东会决议第一、三、四项不成立,第二项无效。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第一、三、四项决议不成立,第二项无效。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本案中,A公司的股东中仅有C公司进行减资,不同比的减资导致乙的股权比例从24.47%上升到25.32%,该股权比例的变化并未经乙的同意,违反了股权架构系各方合意结果的基本原则。其次,A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A公司出现严重亏损状况,乙持股比例的增加在实质上增加了乙作为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乙的股东利益。股东会决议的第一、三、四项均涉及到减资后股权比例的重新分配以及变更登记,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形下,视为各股东对股权比例的架构未达成一致意见,该股东会决议第一、三、四项不成立。
A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公司2018年2月至10月之间处于严重亏损状况,公司决议作出之时公司的净资产为8423242.68元,到2018年10月的净资产仅为2317650.37元。如果允许A公司向C公司返还500万元投资款,将导致公司的资产大规模减少,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和信用基础,也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会决议的第二项无效。
三、定向减资决议表决机制分析
定向减资与一般减资不同,一般减资在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时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而定向减资则在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同时发生股东股权结构的变化。
现行《公司法》及最高院关于公司法的五部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定向减资的相关问题。但定向减资在实务操作中较为多见,尤其是在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会被采用。结合既有的司法判例,我们发现对定向减资问题的分析一般都集中在对减资决议效力的争议上。对此,司法判例所体现的裁判观点分为两种,一是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定向减资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二是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定向减资决议需经过全体一致同意。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的变化是减资的必然结果,且定向减资并不改变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未对其他股东造成侵害。因而定向减资适用减资的表决规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定向减资会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果只要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可以作出不同比例减资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的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股东一致同意形成的股权结构,故而对于不同比例减资(定向减资)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四、解决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定向减资时,若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则应按照章程约定进行;若无,则应谨慎对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以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宜。
同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提出要求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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