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义务”的法律分析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公司董事现行问题分析 “公司董事”是当今社会大众耳熟能详的名词,但公司董事具体做什么,需要承担什么义务,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也许是模糊的。

01、公司董事现行问题分析
“公司董事”是当今社会大众耳熟能详的名词,但公司董事具体做什么,需要承担什么义务,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也许是模糊的。公司董事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能否良好运作的重要一环,公司董事的行为好坏往往会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公司董事,充分了解公司董事应承担的义务与职责范围就显得尤其重要。
就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公司董事的义务做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没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使得公司董事在履职中的不规范行为屡见不鲜且难以通过法律监督,公司往往无法通过法律或诉讼程序惩治董事的违规、违法行为。
本文以公司董事现行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立法思想简要分析公司董事的义务以及预测董事义务的未来与发展方向,让读者在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的同时了解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司董事。
02、公司董事的法定义务及分析
公司法第179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80条规定了董事不得实施的七种行为,第188条规定董事承担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设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条文初步奠定了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基本框架。
1、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即是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字面意思上来看即董事需对公司忠诚,主要体现在自我交易和竞业禁止的限制。
目前我国公司法第181条直接将公司董事的自我交易情况列入法条之中加以规范,同时第五项对于竞业禁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且极具创造性,往往很多时候公司董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操控公司。例如,如果公司董事在规避法条所设置的障碍的情况下通过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则会导致董事在不当得利的同时对公司造成损害,却又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公司董事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均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竞业禁止是指,董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竞争活动,也不得在与本公司相竞争的另一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法律对于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的设置相较于董事的自我交易更为薄弱。通常导致公司董事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务优势所获得的商业信息,在其离职后另设公司与原公司竞争,导致原公司处于不利局面。因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出现上述情况时难以追究公司原董事的法律责任。同样公司董事通过出卖信息情报给与之有商业利益的第三人,并非公司董事自己经营的法条中规定的“同类业务”,这种商业竞争模式也层出不穷。
鉴于上述社会现状,不难发现,现行公司法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迫切需要一次全新的修订,以完善各项规定,从而规范公司董事的不正当职务行为。
2、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则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负有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和勤勉并且使之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的义务。
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一直是被我们所关注的,但是,一直极富争议和以模糊性著称的勤勉义务,未被过多关注。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归纳出初期法院运用“正常经营标准”对勤勉义务案件进行裁量,该标准系一种十分形式化的审查方式,只关注董事职务范围和合法授权,是越权行为的延伸。当然,这与我国公司法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合规义务、法定义务与勤勉义务之间的定位、界定不清有关。也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我国法院的裁判路径仍是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审查重点偏向于对商业决策、履职行为的实质性审查。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究竟是何种存在形式,目前仍未有准确的定论。
我国目前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于法条规定较少且规定的内容也很模糊,如果类似案件发生,则法官拥有较高的个人裁量权,这无疑是为公平审判案件埋下隐患。
现实社会中董事即便有违勤勉义务,但受到处罚的并不多见,引起诉讼的更是寥寥无几。根据上海法院统计的数据可知,2014年度上海中院系统受理的此类诉讼数量为15件。而就全国范围来说,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公开判决书中关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或忠实义务的案件约300多件。细细分析各案判决,公司起诉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案件大都以公司败诉而告终。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存在困难。由于判断标准的模糊、散乱,使得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很难作出,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所需承担法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是,对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若过于严苛,会阻碍董事商业开拓的热情;若标准过于宽松,又会助长董事懈怠或过于冒险的心理。所以我国目前关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应当加快进程,适当的划分义务范围或者出台司法解释,为法院裁判审理案件提供更为合适标准的依据,是目前公司法立法释法任务的重中之重。
公司董事义务的规范使得公司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务,引导公司走上正确的发展轨道,这是公司董事义务最浅显而基本的作用。
03、公司董事义务的立法展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设立公司的要求的不断放松,越来越多不同规模的公司涌入市场,公司数量的增加和公司种类的丰富标志着市场经济发展的空前繁荣。但数量并不能决定发展的质量,拥有稳定的发展基础和历程的公司才是我们当下想看到的和所需要的。
就公司内部而言,拥有良好的管理者是促进公司繁荣稳定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因此,公司董事的质量高低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公司董事的行为可以通过立法加以规制,亦可以通过其他提高道德素养和专业能力的方法进行优化,但这一切最为基础的便是为其设立一个道德义务上的最低标准:法律,从董事实际工作出发,通过较为详细的立法、释法规范其义务。目前我国关于董事义务的法律文献资料较少,说明这一范围内的立法工作还有待加强,避免过多的法律漏洞出现而使不法董事有了可乘之机,完善这一法律的“围栏”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笔者将对于公司法董事义务方面立法不足提出几点见解,并为之阐述自己的建议。
1、法条模糊,范围不明
董事是否履行勤勉义务不仅关系着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影响巨大,对董事勤勉义务加以进一步规定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目前来说,我国公司虽然数量上有一定增长,但发展水平仍然不是很高,因此这就导致了我们的公司董事并不是一个特别专业化、职业化的职务,因此还未出现职业董事之类的模式。因此,当前规定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目的应该是尽量促进有能力有胆识的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给董事充分的发挥能力的空间,而不是对此加以阻碍。
对于忠实义务而言,笔者同样认为需要进行客观标准的制度建立,加强对董事及其他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规范,实际上大多数与董事相关的第三人,是参与损害公司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而上文也提到,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着漏洞,确实属于“法条模糊,范围不明”的情况,因此加大此方面立法的准确性很有必要。
2、转变立法方向,加强法律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
立法方向除了“围堵”,加强其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例如在立法中加入一些引导和教育性的法条,主要方向是提高董事对其义务认识的深刻性,加强引导永远比硬性禁止更加柔和,目前也更符合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目的,通过柔和的引导,加强董事在行使职务中对自身行为的规范,董事从自身认识到应为与勿为的模式,是当下加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该立法模式带来的其他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不仅是对公司董事这一职务的引导,更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教育与指引,从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避免违法犯罪等行为出现。
3、加强行政管理,引入门槛机制
在公司董事义务规范方面,除了立法的限制和引导,笔者认为可以配合加强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在一些资合性的公司任命董事时,能否加入类似“董事职业资格考试”等门槛?在社会高度专业化的今天,加强董事的专业性,甚至使一部分能力出众的人得到“职业”的资格,其认定并不局限于其业绩判断标准,董事的专业性和责任感以及对董事义务的认识程度都将影响他们对于职业的荣誉感,加强门槛限制的目的也是为了筛除部分能力较为薄弱的职业董事和专业性责任心不够强的职业董事,规范、提高这一职业的专业性,或许可以考虑作为除立法之外的另一手段,政府配合市场、政府监督职业,做好行政管理的“可软可硬”的灵活性的特点,来弥补立法上的漏洞与不足,通过行政行为配合立法也是目前我国一种比较常见的规范手段。
04、结语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公司大量的涌入说明我国市场朝着多元化与活力性发展,同时大量公司的诞生亦或者公司的长久存续都会使管理上的某些弊端不断浮出水面,除在公司章程等其他方面约束弊端之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也能为公司走上良好发展轨迹而添砖加瓦,因此董事的行为同样是这其中的重要一环,规范公司董事行为,为能更好的实现董事义务,是市场竞争带来的必然的发展方向,亦使我们需要长久而敏锐地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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