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运用保理手段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的情形,实践中已较为常见。而保理作为金融手段,其问题、风险点与传统工程领域有明显差异,导致保理人尤其是施工企业面临诸多风险,施工企业有必要在前期调查、保理方式选择及具体合同约定等方面提高重视。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报告,未来两年保理业务量有望达到3万亿元(与2020年数据相比增长一倍),可以预见,商业保理体量将保持持续扩大的态势。而工程建设行业有体量资金量大、支付周期长、垫资成本高、结算争议多等特征,商业保理是较为契合工程建设行业特点的融资方式。
我们先来看一起案例:
A公司是某市颇具实力的施工企业,B公司为某地方政府新成立的平台公司。B公司称拟建设一大型工程项目,预算资金高达十几亿元。A公司想努力拿下。但B公司关于工程款支付,提出如下方案:
如果和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就要对一期工程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另,为了B公司布局循环高效率运用资金,B公司再向A公司提供一笔担保,将保理融资款项先不拨付给A公司而用于B公司扩大投资;B公司正常按施工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保理期满时由A公司自行向保理人偿还债务……

A公司困惑,原本简单的工程款支付涉及这复杂的交易,业务能否开展?如若接下工程,又将面临哪些潜在风险呢?
工程领域是传统的买方市场,发包人较为强势,保理主要系缓解发包人资金周转问题,承包人风险明显较大,故本文主要以施工企业视角探讨发承包人间的建设工程保理问题。
1、建设工程保理业务如何开展?
目前部分保理机构中,建设工程保理业务已经占据其总体量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建设工程保理问题应予重视。按照不同的区分标准,建设工程保理业务可作如下区分:
①正向保理vs反向保理
以发起人来划分,建设工程保理开展模式主要有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
正向保理
施工企业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通过保理融资,解决自身现金流问题,主动将对建设单位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即施工企业为缓解垫资施工压力,提前将其对项目业主(债务人)的应收工程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施工企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
反向保理
反向保理往往指建设单位(债务人)直接要求施工企业将其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从而缓解建设单位资金支付压力,可以发生在招标、合同订立阶段,也可发生于发包人已欠付工程款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明确定义了反向保理,“反向保理指保理商与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的买方达成协议,对于为其供货、位于其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业务。”
开头所述的案例即采用的是反向保理。
②有追索权保理vs无追索权保理
从保理逾期时,保理机构可主张债权的对象不同区分,具体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
《民法典》第766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该模式也称回购型保理,对于债权人尤其是施工企业,本质实际上是应收账款让与担保模式下的融资,风险并不随着保理业务开展而转移,反而可能因保理业务的开展导致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产生其他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
《民法典》第767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该模式也叫做买断型保理,施工企业在扣除手续费、利息等一般可以在前期拿到80%的应收账款资金(其余资金一般需与保理机构是否收回融资款挂钩)。此模式的本质可以称为应收账款的买卖或转让。
2、建设工程保理对施工企业的4大常见风险
①欺诈工程保理融资款风险
建设工程保理实务中,当事人虚假交易、金额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施工企业,以引言场景为例,在反向有追索权保理模式下的保理融资再投资,发包人存在单方虚构基础交易或部分虚构(扩大融资额)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763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保理人不知基础债权为虚构而出于善意信任签署保理合同,在基础交易合同无效情况之下,保理合同仍有约束力,即保理关系具有独立性。对于施工企业,源于对项目、发包人的不熟悉,在该情形下就存在工程款债权本身收回不能时,还负担额外保理债务的风险。
②交易成本增加风险
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款本是其施工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关系相对简单。而施工企业将应收账款保理,尤其在反向保理中,施工企业收款的金钱、时间成本也可能明显增加。
一方面,开展保理业务需向保理机构支付金额不小的融资成本,如双方没有约定,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施工企业可能承担该笔费用;在双方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时,如发包人丧失支付能力等,最终施工企业仍可能承担融资成本在内的费用。
另一方面,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工期长、上下游企业多、资金量大、流转慢等复杂特征,加上保理合同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诉讼案件、多方当事人,施工企业的维权成本也可能明显增加。
③施工合同权利的行使不能风险
根据施工合同,一般当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行使停工、顺延工期、甚至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等权利。但如将工程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意味着发包方已经不欠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只需在保理付款期限届满后向保理机构履行支付义务,则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丧失行使上述权利的路径。
更重要的是,施工过程中,即便发包人已经出现明显的资信风险,施工企业因难行使停工、解除合同等权利,只能垫资继续施工或停工违约,损失将持续扩大。而至有追索权保理付款期届满时,施工企业不但需垫付保理价款,本身工程款回收不能风险也将明显扩大。
④优先受偿权丧失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关于优先受偿权,目前最高院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承包人需通过法定形式明示主张,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但回购型保理往往需要一定的付款期及回购期限,则施工企业可能面临超期主张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3、采用建设工程保理,施工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①做好合作前尽职调查
在建设工程保理业务的开展前(尤其是反向保理模式),施工企业有必要对建设单位的资金及偿债能力、公司成立时间、历史是否有相关保理交易及履行情况、保理商与发包方间的关系、诉讼情况等等进行全面、充实的调查评估,至少搞清发包人是否会短期内出现履行不能风险以及选择建设工程保理的真实目的(避免合同欺诈及预期违约等情形)。
②尽量选择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是融资手段,在施工企业实力较强时保理机构甚至不会过多关心发包人的资金状况,即如果发包人存在履约风险时,有追索权保理实际会将施工企业回收不能风险进一步地放大,且产生额外的支出成本。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是应收账款转让,以合同相对性而言可较好地将施工企业的坏账风险与发包人的履行能力相剥离,较好实现施工企业通过保理保障收款的合同目的。
③着重关注可能的争议条款
为了尽量避免纠纷,涉及基础施工合同及保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建议重点关注,且一并进行调整。例如:
与建设单位约定融资成本的承担责任(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到期不支付保理款的违约责任、保留施工企业单方回购应收账款权利(主要发生于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后施工企业可在发包人履约存在重大风险时,适时行使停工、解除施工合同、顺延工期等权利)以及保理到期日应在首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前、基础施工合同付款、结算、违约条款等等问题。
在采用建设工程保理时,施工企业应保持高度重视,与发包人积极协商,明确具体约定权利义务。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运用保理手段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的情形,实践中已较为常见。而保理作为金融手段,其问题、风险点与传统工程领域有明显差异,导致保理人尤其是施工企业面临诸多风险,施工企业有必要在前期调查、保理方式选择及具体合同约定等方面提高重视。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报告,未来两年保理业务量有望达到3万亿元(与2020年数据相比增长一倍),可以预见,商业保理体量将保持持续扩大的态势。而工程建设行业有体量资金量大、支付周期长、垫资成本高、结算争议多等特征,商业保理是较为契合工程建设行业特点的融资方式。
我们先来看一起案例:
A公司是某市颇具实力的施工企业,B公司为某地方政府新成立的平台公司。B公司称拟建设一大型工程项目,预算资金高达十几亿元。A公司想努力拿下。但B公司关于工程款支付,提出如下方案:
如果和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就要对一期工程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另,为了B公司布局循环高效率运用资金,B公司再向A公司提供一笔担保,将保理融资款项先不拨付给A公司而用于B公司扩大投资;B公司正常按施工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保理期满时由A公司自行向保理人偿还债务……

A公司困惑,原本简单的工程款支付涉及这复杂的交易,业务能否开展?如若接下工程,又将面临哪些潜在风险呢?
工程领域是传统的买方市场,发包人较为强势,保理主要系缓解发包人资金周转问题,承包人风险明显较大,故本文主要以施工企业视角探讨发承包人间的建设工程保理问题。
1、建设工程保理业务如何开展?
目前部分保理机构中,建设工程保理业务已经占据其总体量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建设工程保理问题应予重视。按照不同的区分标准,建设工程保理业务可作如下区分:
①正向保理vs反向保理
以发起人来划分,建设工程保理开展模式主要有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
正向保理
施工企业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通过保理融资,解决自身现金流问题,主动将对建设单位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即施工企业为缓解垫资施工压力,提前将其对项目业主(债务人)的应收工程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施工企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
反向保理
反向保理往往指建设单位(债务人)直接要求施工企业将其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从而缓解建设单位资金支付压力,可以发生在招标、合同订立阶段,也可发生于发包人已欠付工程款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明确定义了反向保理,“反向保理指保理商与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的买方达成协议,对于为其供货、位于其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业务。”
开头所述的案例即采用的是反向保理。
②有追索权保理vs无追索权保理
从保理逾期时,保理机构可主张债权的对象不同区分,具体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
《民法典》第766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该模式也称回购型保理,对于债权人尤其是施工企业,本质实际上是应收账款让与担保模式下的融资,风险并不随着保理业务开展而转移,反而可能因保理业务的开展导致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产生其他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
《民法典》第767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该模式也叫做买断型保理,施工企业在扣除手续费、利息等一般可以在前期拿到80%的应收账款资金(其余资金一般需与保理机构是否收回融资款挂钩)。此模式的本质可以称为应收账款的买卖或转让。
2、建设工程保理对施工企业的4大常见风险
①欺诈工程保理融资款风险
建设工程保理实务中,当事人虚假交易、金额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施工企业,以引言场景为例,在反向有追索权保理模式下的保理融资再投资,发包人存在单方虚构基础交易或部分虚构(扩大融资额)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763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保理人不知基础债权为虚构而出于善意信任签署保理合同,在基础交易合同无效情况之下,保理合同仍有约束力,即保理关系具有独立性。对于施工企业,源于对项目、发包人的不熟悉,在该情形下就存在工程款债权本身收回不能时,还负担额外保理债务的风险。
②交易成本增加风险
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款本是其施工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关系相对简单。而施工企业将应收账款保理,尤其在反向保理中,施工企业收款的金钱、时间成本也可能明显增加。
一方面,开展保理业务需向保理机构支付金额不小的融资成本,如双方没有约定,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施工企业可能承担该笔费用;在双方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时,如发包人丧失支付能力等,最终施工企业仍可能承担融资成本在内的费用。
另一方面,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工期长、上下游企业多、资金量大、流转慢等复杂特征,加上保理合同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诉讼案件、多方当事人,施工企业的维权成本也可能明显增加。
③施工合同权利的行使不能风险
根据施工合同,一般当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行使停工、顺延工期、甚至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等权利。但如将工程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意味着发包方已经不欠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只需在保理付款期限届满后向保理机构履行支付义务,则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丧失行使上述权利的路径。
更重要的是,施工过程中,即便发包人已经出现明显的资信风险,施工企业因难行使停工、解除合同等权利,只能垫资继续施工或停工违约,损失将持续扩大。而至有追索权保理付款期届满时,施工企业不但需垫付保理价款,本身工程款回收不能风险也将明显扩大。
④优先受偿权丧失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关于优先受偿权,目前最高院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承包人需通过法定形式明示主张,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但回购型保理往往需要一定的付款期及回购期限,则施工企业可能面临超期主张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3、采用建设工程保理,施工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①做好合作前尽职调查
在建设工程保理业务的开展前(尤其是反向保理模式),施工企业有必要对建设单位的资金及偿债能力、公司成立时间、历史是否有相关保理交易及履行情况、保理商与发包方间的关系、诉讼情况等等进行全面、充实的调查评估,至少搞清发包人是否会短期内出现履行不能风险以及选择建设工程保理的真实目的(避免合同欺诈及预期违约等情形)。
②尽量选择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是融资手段,在施工企业实力较强时保理机构甚至不会过多关心发包人的资金状况,即如果发包人存在履约风险时,有追索权保理实际会将施工企业回收不能风险进一步地放大,且产生额外的支出成本。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是应收账款转让,以合同相对性而言可较好地将施工企业的坏账风险与发包人的履行能力相剥离,较好实现施工企业通过保理保障收款的合同目的。
③着重关注可能的争议条款
为了尽量避免纠纷,涉及基础施工合同及保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建议重点关注,且一并进行调整。例如:
与建设单位约定融资成本的承担责任(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到期不支付保理款的违约责任、保留施工企业单方回购应收账款权利(主要发生于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后施工企业可在发包人履约存在重大风险时,适时行使停工、解除施工合同、顺延工期等权利)以及保理到期日应在首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前、基础施工合同付款、结算、违约条款等等问题。
在采用建设工程保理时,施工企业应保持高度重视,与发包人积极协商,明确具体约定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