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企业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操作指引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本文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企业首当其冲,面临了巨大的资金压力。 中央、地方出台多项纾困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截至2月16日,青海省辖内银行业已为省内企业办理展期1.55亿元。
本文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企业首当其冲,面临了巨大的资金压力。
中央、地方出台多项纾困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截至2月16日,青海省辖内银行业已为省内企业办理展期1.55亿元。
政策利好之下,如进行展期纾困,企业、银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贷款展期(Loan extension)是指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经批准办理延长归还时间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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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因疫情影响受困,企业银行贷款有没有作出政策调整?
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020年2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
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
政策发布之下,银行是否落实?
根据青海银保监局于2020年2月15日发布的《青海银行业保险业加强金融支持全力战“疫”》及2020年2月17日发布的《青海银行业保险业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青海银保监局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引导银行机构通过优化信贷流程,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
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结合青海银行业“百行进万企”活动,做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
截至2月16日,青海省辖内银行业已为省内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0.85亿元、办理展期1.55亿元。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还款压力,优化丰富线上服务,已帮助多家企业延迟还款,金额合计1135万元。
政策利好之下,如进行展期纾困,企业、银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1、企业、银行共同商讨。
鉴于目前政策属于管理型规范,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从合同的约定及履行角度而言,该等政策并无法作为债务人发生逾期还款情形的法定免责事由,建议相关企业或个人以政策为依据,及时与贷款银行沟通,共同商讨应对措施。
2、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若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贷款期限进行展期,双方应就原借款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变更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根据《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贷双方关于贷款展期的安排应符合《贷款通则》的法定要求。
3、 应征得担保人(含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限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为避免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时,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提出履行抗辩,就借贷双方贷款展期,应征得各担保人的书面认可和确认。(相关问题可参见 “还款期限发生变动,对保证担保法律效力有何影响?”)
4、提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核程序。
目前,在只有政策而缺乏实施细则的情况下,为避免投机分子利用疫情骗取贷款优惠政策、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等情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及贷款风险。借贷双方需注意:
作为借方的企业应及时提供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诸如疫情防控期间公司的经营数据,及非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经营的数据(如税务申报凭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两者相对比以证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
作为贷方的银行应及时根据企业所提供的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注意分辨证明材料所载事实和逾期还款结果的因果关系,甄别其经营困难、无法还款是否由本次疫情所造成。同时,对证明材料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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