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项下的董监高责任体系由资本充实义务、忠实勤勉义务和清算义务三部分内容共同组成。忠实勤勉义务中的董监高竞业限制义务,有哪些调整和变化;结合《刑法》修正案的新规定,企业的董监高违反竞业限制有哪些进一步的责任和后果,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新《公司法》下关于董监高竞业限制的规定要点
1、增加“监事”作为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
2、规定了董监高的事先报告义务;
3、允许公司章程将审批层级下放到董事会,不限于股东会。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同类业务”的范围,本次公司法修订第一次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均表述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但新公司法未将同类业务限制于“竞争关系”,对董监高的同业竞争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
关于收入所得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还有待立法及司法解释或相关意见进一步地明确。实践中,已有裁判观点认为,应当参照企业所在地的年度平均工资总额作为收入所得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竞业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归入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董监高主体范围的扩大规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公司法中公司董事高管“竞业禁止义务”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其第二款关于其他公司董监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是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新增条款内容。
刑法扩大了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在原有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基础上,进一步涵盖了其他企业的董监高。由此可见,刑法将企业董监高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从公司法中的违法行为上升规定为犯罪予以刑事制裁,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企业利益的进一步保护,以及对于侵权行为人的严厉打击。
自此,企业的董监高们应当更加严格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恪守职责,妥善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仅可能面临公司起诉,被追索收入所得和要求赔偿损失,甚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面临刑事处罚乃至牢狱之灾。
【法律依据】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合规建议
总体来说,在新《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之下,董监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和后果更加严重了;严重违反义务的董监高不仅可能赔偿公司巨大损失,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承担。当然,立法和司法也基于此来引导和约束董监高人员,积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从公司的角度,建议公司完善董监高的合规管理工作,妥善签署公司法层面的董监高竞业限制协议,进一步明确约定归还收入所得的标准和赔偿损失的条款;此外,亦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合理明确界定“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
目前,法律法规对于收入所得暂无规定标准,且在计算或证明董监高相关收入所得的具体金额可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公司与董监高协商一致在协议中事先确定收入所得数额/标准是合理可行的,举例如下:
各方认可,如果发生个人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个人应向公司按如下标准支付其收入所得,以下述情形中的较高者为准:
(1)当地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x倍;
(2)个人在原单位正常任职期间的年度全部收入所得的x倍(税前);
(3)xx万元人民币。
新《公司法》及《刑法修正案》下,董监高违反竞业限制,后果更严重了
作者:邹的卢来源:极客法律

新《公司法》项下的董监高责任体系由资本充实义务、忠实勤勉义务和清算义务三部分内容共同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