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追偿损失的实务要点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突出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起诉21505人,追回知识产权权利人大量损失。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突出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起诉21505人,追回知识产权权利人大量损失。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体现的作用越来越大,也是很多企业的核心资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责以及损失的追偿,传统的均以民事侵权诉讼索赔为多,星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门通过总结公司刑事保护和追索实务经验,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如何利用侵权行为“被害人”的身份,在刑事诉讼中追偿侵权人造成的损失,总结思路和要点如下: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案件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明确规定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见下表:

诉讼内容权利内容
1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权具有法定理由,被害人有权申请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报案、控告权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5不立案的救济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6对鉴定意见的知情、异议权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可以提出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重新鉴定
7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8不起诉的救济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9参加诉讼、参与法庭调查权法庭庭审中,被害人有权就指控犯罪进行陈述、向被告人发问、向证人发问、申请证人出庭等
10请求抗诉权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1通过刑事诉讼挽回损失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例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侵犯的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我们认为商标权人应当是该案件的被害人,其有权以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并行使有关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始,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行使包括复印诉讼文书和证据的阅卷,向检察院提供案情和法律意见,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出法律意见,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或不谅解,对量刑发表意见等。
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6条、第57条也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实务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请阅卷,通过阅卷,可以调取案件完整的证据材料,让被害人知晓侵权人的侵权手法、涉案金额等实质性事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这为权利人追索合理的损害赔偿,以及后期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提供详实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刑事谅解谈判为被害人争取足额赔偿金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在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被害人通过诉讼活动挽回损失也是一大重点。然而大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获得的赔偿非常有限,如果诉讼代理人掌握刑事案件审理规则,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充分为权利人争取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害人赔偿并谅解在量刑上有极大的影响:
赔偿谅解情况量刑影响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此外,在实务中,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也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的通用条件,也即侵权人通过赔偿并谅解,可以免除人身自由刑的执行。在(2012)江阳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中,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某销售假冒“泸州老窖”名酒,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由于其已赔偿被害单位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在(2014)佛城法知刑初字第7号判决书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销售假冒“起亚”汽车配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由于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在此类案件中,代理律师可以利用熟识的法律审判规则,与侵权人谈判为权利人赢得一个比较理想的赔偿金额。
四、谈判赔偿无果的情况下权利人还可以诉讼方式进行索赔
(一)可以尝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000年12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一些法院认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不属于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因而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司法实务中也有法院认为,知识产权就是知识财产权,具有利益排他性,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例如在(2015)九寨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中,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未经原告人许可及授权,擅自销售带有“杉杉”、“FIRS”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且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及被告人当庭自愿认可的赔偿数额,法院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万元。在(2014)镇经知刑初字第001号判决书中,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长城”、“美孚”、“壳牌”等润滑油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且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广州维奥公司、中石化润滑油分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因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举出证明具体损失的证据,并承诺遵重法院的裁量,法院在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可的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判令赔偿两原告人各7万元。
因此,在管辖法院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被害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直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可以最大程度节约诉讼成本,更能够利用刑事程序的压力促使侵权人自愿提出赔偿损失。
(二)权利人可以依据刑案认定的侵权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是通例,但取证工作非常艰难,能够自行获取的证据也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调取刑事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涉案金额等证据,均可以成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利支持。
获取刑事案件的有关证据资料,前提是案件当事人,因此,需要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以被害人身份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调取案卷。
实务中,通过援引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知识产权民事赔偿依据在法院判例中有所体现。例如,在法国某公司诉褚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175号]一案中,原告公司享有鳄鱼品牌的商标权,被告褚某某因销售假冒鳄鱼品牌的服装等被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公司要求判令赔偿损失。对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已生效的(2010)卢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000元。又如,在勃贝雷有限公司诉陈凯、鲁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381号]一案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刑事判决认定的金额,认为已生效的(2012)杨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明确两被告的违法所得为150000元,故该数额应认定为两被告侵权所获利益,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0000元。
综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虽然是公诉案件,主要主导机关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但权利人作为被害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参与刑事诉讼,往往可以在经济损害赔偿、刑事审判效果上赢得主动权,取得更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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