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依据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案情简介
文先生长年在广东省汕头市工作生活,于2023年9月某日死亡, 其拥有的遗产、丧葬费、抚恤金均由妻子范女士掌握。已知文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王老太太、妻子范女士。王老太太一人在洛阳市区生活,所居住的房屋为文先生购买。自文先生去世后,范女士一直不公布遗产情况,也不与王老太太协商处理继承分配事宜。王老太太丧夫又丧子,无人帮衬,只能通过咨询寻求律师帮助。
案件处理
婚姻家事团队孙小玲律师作为本案办案律师,了解到王老太太孤苦无依,儿媳霸占遗产拒绝进行继承分配,所住房屋亦不属于王老太太。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而现实中很多孤寡老人不被善待,孙律师认为范女士的行为违德且违法,积极处理案件为王老太太主持公道。由于文先生一直与范女士居住,其遗产的具体数额不明,孙律师代王老太太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持调查令赴广东省汕头市调查文先生的遗产情况,制作详细清单,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文先生没有留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老太太已经八十多岁,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参与文先生遗产继承分配,并且可以适当予以照顾。
孙律师积极与范女士协商,在法院主持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王老太太获得洛阳市西工区一套房产及99万余元,另有文先生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其个人养老账户余额的分配,具体数额等社保中心审批,由王老太太领取。
最后提醒大家,并非只有子女能继承父母遗产,父母也可以继承过世子女的遗产。本案中王老太太获得了房产及金钱,晚年的养老生活有充分的保障。
丧夫丧子,儿媳霸占遗产,律师主持公道!
作者:李华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审判依据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案情简介 文先生长年在广东省汕头市工作生活,于2023年9月某日死亡, 其拥有的遗产、丧葬费、抚恤金均由妻子范女士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