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缘起、发展与分类
现今大众对保险颇多误解,究其原因,多年以来绝大多数消费者在认识保险和购买保险时被灌输的是保险的投资收益、保险的无所不能,高收益成为大众选择的首要考量。殊不知保险姓“保”,保障才是保险的实质。
作为财富管理与传承律师,现与读者分享对保险的见解,望能帮助读者树立对保险的正确认识,从而更好地选择与规划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一 风险的特征和类型
保险因风险而兴起。风险于大众时常耳闻,但少有人掌握风险的定义,实际中风险管理好的更甚。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论是“不测风雨”,还是“旦夕祸福”,都是由客观存在的风险所引起,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于我们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
如何有效防范风险和应对损失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要想认识保险,特别是保险的基础,首先要明白风险的客观存在,风险的特征及主要类型,从而在此基础之上寻找应付风险的方法和措施。归根结底,保险,即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
(一)风险的定义和特征
财富管理律师所熟悉的风险定义是: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因此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三个特征。
-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不管人们意识与否,风险客观存在。比如日常生活中的吸烟,吸烟会增加患肺癌的可能性,这种风险是从发现了烟叶,生产了香烟时就存在的,但直到很久以后,人类才意识到这个风险。相反,即使如今大众知晓这个风险,还是有诸多烟民存在。仅我国吸烟人数就超过3亿,15岁及以上人群吸烟率为26.6%,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0.5%。同理我们习以为常的劝酒文化也是。 - 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一种状态。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投资活动相当活跃,资本、风投概念盛行的当下,“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低回报”已深入人心。一个投资行为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风险无处不在,而想要更高收益,必须承担更大风险。但是对于保险来讲,风险只是单独对应损失,保险的风险没有收益,正因为客观存在的风险可能导致损失,所以我们需要风险管理,选择保险等工具以避免或者转移可能的损失。如果离开了可能发生的损失来谈论保险就失去了意义,保险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 风险是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风险客观存在,但损失却是无法预料的。损失不知何时发生、以何种形式发生,正因为损失的不确定性,才所谓风险的客观存在。假设损失确定,甚至能准确预测何时发生、如何发生,那便不能称其为风险,其仅为一个确定的结果和效果。相反如果损失必不发生,更不存在所谓的风险。
(二)风险的主要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基础,风险可以分成很多类型。但在财富管理方面的分类则主要按照风险的损害对象来分类,即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 - 人身风险。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残疾、失业而遭致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这种风险的产生时间不确定,遭受损失的程度不确定,但是所有的损失最终都要由个人来承受。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风险损害对象其实都是个人。
- 财产风险。财产风险是指任何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致使财产所有人(也有使用人的情况)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所受损失有直接的损失,也有间接的损失。如交通事故中,不考虑人员伤亡的汽车碰撞,直接损失是汽车财产的维修费用,而为修理汽车财产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则属于间接损失。
- 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对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在法律上负有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状态。一般是因过失行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在法律上必须承担的经济支出上的赔偿风险。
因为风险客观存在,特别是以上三类主要的风险类型涉及到每个人、组织和单位,所以应当通过回避、防损、减损和转移等多种方式进行风险管理。仅转移风险的风险管理就很多种,但人们最熟悉,也最普遍的转移风险的方式是购买保险。
结合笔者多年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保险是转移风险最常用、最普遍的风险管理工具,同时保险也是财富管理律师最常用的财富管理与传承之金融与法律工具
二 保险的起源、定义和主要分类
(一)中外保险思想源起
保险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式,从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人类就面临着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了抵御各类风险,在古代社会人们就萌生了保险思想。中国的保险思想历史悠久,为最早提出“风险分散”保险原理的国家。在长江中运输货物的四川商人刘牧在3000多年前就将“风险分散”原理用在货物运输中,改变过去把货物集中装载在一条船上的做法,而把货物分装在不同的船上。这被看作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思想的标志。其分散危险或由整个船队分担损失的做法,相当于现代海上保险的原理与基础。当然大众所熟悉的明朝永乐年间出现的镖局文化,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货物运输原始保险形式。
从中外保险思想起源来看,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的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而共同海损分摊制度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人身保险则萌芽于海上保险发展过程中的贩运奴隶活动,把奴隶当作货物投保,后来发展到船长、海员、旅客。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的意大利,但现代海上保险却形成于英国,此后才有了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等。
我国近代保险思想是随着西方资本的输入逐渐传入中国的。鸦片战争后,启蒙思想家魏源在《海国图志》中将保险(insurance)翻译成“担保”。日本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明治时期杰出的教育家福泽谕吉将“insurance”翻译为“保险”,后传入我国。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又叫广州保险会社,承保海上船舶险与海上货物运输险,为中国最早的保险机构。1865年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很快销声匿迹。民族保险业真正的兴起,要从李鸿章为首的洋务派创办的保险招商局及其后的仁济和保险公司算起。
(二)保险的定义
上文中提到,保险的实质是保障。保险既是法律工具又是金融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专门对保险进行了立法,同时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合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也存在财产保险的相关规定。
依据保险在经济上的定义,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保险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将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拥有确定性的小额保费支出,这就是上文提到的风险转移,有利于提高投保人抵抗风险的能力。
保险在法律上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的定义,是从法律角度来界定的,规范的保险是商业保险,这就区别于社会保险。从法律角度看,保险首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保险人同意补偿合同另一方投保人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对发生风险较低,但一旦发生将会带来较大损失的风险的管理。保险是将众多的个人或单位结合起来,将个体的风险分摊到投保的群体内,这就是我们经常提到保险的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投保人付出的是相对较少的保费,获得的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或约定时间到达时,保险公司给付或赔偿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
(三)保险的主要分类
保险的分类和风险的分类一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基础,可以分为很多类型。但最主要的类型是根据保险标的进行分类,就是我们最常见的两大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有形财产险和无形财产险。财产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企业财有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等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或健康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针对以上不同的保险类型,每个个体、家庭或单位如何选择保险管理风险,笔者主张和坚持,保险不分好坏,只论适合与否,每个人或家庭或者单位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应当量身定做进行保险规划。保险不能孤立地考虑,而应运用保险的法律和金融工具功能,从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与传承的角度,结合财产协议、遗嘱文件、遗产管理人制度和家族信托等法律金融工具一起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