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跑物流,签合同即后悔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19日16时,吴某与中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定金合同》,吴某预定购买中某物流公司的一辆某品牌的新能源货车,并于同日吴某支付中某物流公司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19日16时,吴某与中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定金合同》,吴某预定购买中某物流公司的一辆某品牌的新能源货车,并于同日吴某支付中某物流公司定金2000元。2021年10月20日,吴某反悔购买中某物流公司的一辆某品牌的新能源货车,并要求中某物流公司退回定金,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报警处理,双方在民警引导下来到平西社区民警中队调解室就双方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双方进入调解室,调解员在了解了双方发生的纠纷后,吴某表示签合同时被中某物流公司的宣传单内容吸引,宣传单上写明保证收入等等吸引字眼,而且在签合同时候中某物流公司的人员不断言语诱导收入可观,签合同之后晚上便收到货车贷款申请成功的信息,另外吴某质疑贷款的确认电话都没收到就申请成功有点儿戏,而且在网络上也查到该物流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入等情况所以决定解除合同。
而中某物流公司的代表杨某表示该贷款购车合同是在双方你情我愿的时候签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为什么那个贷款审批那么快并没有致电贷款申请人就可以通过审批,是他们公司和贷款公司的操作不便透露。而且吴某距离签合同不够一天便反悔过于儿戏,他们公司的行政费用已经产生,合同可以取消但是定金不予退还,对于中某物流公司的代表杨某的说法吴某无法接受,引发吴某的情绪激动,双方的争执一触即发,至此调解陷入僵局。
情理并施
调解员为打破僵局,调解员进行面对面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一击破。首先调解员对中某物流公司的代表杨某表示,贷款购买一辆货车需要十万八万,公司方没给购买人一个缓冲期对条款充分了解,公司方的员工对吴某的讲解中,则重放大收入的部分,却极少提到贷款所带来的后果,这对贷款人有所偏颇,又因吴某相对年轻判断力、处事能力都稍微欠缺,该公司在传单夸大收入做出保证收入的宣传语句是有所欠缺的。随后调解员与吴某沟通,调解员指出吴某做事疏忽,应慎重对待签贷款合同的事情,建议事先考虑好再下决定,吴某也意思到自己轻率,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
调解结果
1、中某物流公司退还吴某定金1000元,并协助吴某取消贷款申请。
2、在中某物流公司依本协议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次纠纷自愿放弃与本案纠纷相关的权利,今后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现在贷款、网贷、消费贷十分普及,其宣传铺天盖地,而且描述的十分美好,甚至把贷款人所需承担的风险都选择性的不提,人对消费欲望是无穷无尽的,而年轻人的把控能力、判断力都相对不高,容易受到诱惑,因此借贷前一定要认清风险。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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