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小米公司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上千名拥有期权的员工将成为千万富翁的系列新闻引发了广泛热议。与此同时,在现今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不断涌起一波波投资的热潮,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创业、行使期权、投资基金或投身股市等,拥有了“股东”这一新身份。
相较于手握公司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来说,中小股东通常话语权较少,有的对公司真实经营、财务状况等也不甚了解,一旦产生涉及自身利益的纠纷往往会陷入较为被动的境地,因此,了解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便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进一步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权主体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股东,特指的是记载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且办理过登记的股东;而对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来说,尽管享有投资的实质获益和回报,但不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和上述特定程序(记载、登记等),其仍然不是行使股东权利适格的主体。当然,对于在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时已经失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法律也提供了相关的救济途径,此时则需要原股东提供他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即使胜诉,为保护公司利益,原股东查阅和复制的材料也仅限于他作为股东期间。
二、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知情权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可以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明确该权利通过约定或章程也无法剥夺,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另一方面将公司章程的规定亦纳入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更体现了尊重公司自治和自由意志的原则。
三、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程序
不论想要查询或复制哪些公司文件材料,我们建议股东都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要求和申请,并保留书面申请材料和记录;较为特殊的是:会计账簿涉及公司全面和细致的经营业务,对公司的管理等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公司有权对股东查阅目的的正当性和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进行进一步审查和衡量,并可在自行做出判断后决定同意或拒绝股东查阅。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要求是股东行使知情权必要的前置程序,公司拒绝查阅后,股东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而在此类涉及“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中,公司则对于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
在取得胜诉判决后,股东应重点关注判决书所载明的查询或复制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文件,这要求股东在诉讼初期就明确自己查询和复制的目的是什么,需要知悉具体哪些文件材料,以确保判决书中文件名录的全面性。通常,对于股东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工作的要求,法院也会予以准许;与此同时,法律上也规定了公司文件材料缺失而无法查询或公司秘密泄露、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责任人的相应赔偿责任,强化了对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的救济和平衡。
高庭律师提醒,在实践中,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遇到障碍的状况屡见不鲜,但通过行使知情权,有利于中小股东进一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权衡自身投资的合理性和风险大小,同时对和大股东进一步博弈或沟通时增加话语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值得股东们持续重视和关注。
中小股东如何取得话语权
作者:公司法律业务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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