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与启示
电视台与电视剧版权方在电视剧播映许可合同中约定,电视剧版权方应在交付电视剧母带同时提交其具有合法播映权的证明文件。在电视剧正常播出的情况下,电视台主张电视剧版权方违约并提出解除合同,对此: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播映许可合同中约定,优视公司有向云南台提交确保其在该合同授权区域、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具有合法播映权的证明文件的合同义务,交付时间应当与交付涉案电视剧播出母带同时;若在授权期限内,云南台播出该剧有关播映权问题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和双方经济损失由优视公司承担。
进一步考察该项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云南台在播映涉案电视剧时能够顺利通过相关审批和对该剧的播放不受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本案中,云南台已经于2015年1月25日在黄金档上星播出该剧,播出期间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限制或第三方权利主张,云南台的主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在此情形下,即便优视公司确未在约定时间向云南台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一未完整、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瑕疵也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从常理上推断,能够被电视台上星播出的电视剧,应当是电视台已经收到相关证明文件并确认该剧具有合法手续和权利,如果缺乏上述证明文件,电视台是不可能上星,而且是在黄金档上星播出的。
本案中,虽然优视公司不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云南台交付涉案电视剧播出母带的同时,向云南台交付了上述证明文件,但根据一、二审查证的事实,云南台在双方签订播映许可合同的五天后,即2015年1月25日开始,就在黄金档上星播出了该剧,播出期间和播出后,云南台的相关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其播出该剧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可以据此推定优视公司已经在云南台播出涉案电视剧之前,向云南台提交了该剧的相关证明文件,而云南台关于其在购买和播放前,因没有看到相关证明文件,对涉案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及其授权情况不清楚的说法,是不符合其作为一个省级电视台所应当具备的常识和责任意识的,故本院对该说法不予采信。”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云南广播电视台、海宁优视影业有限公司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案号:(2018)云民终446号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广播电视台(下称“云南台”)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优视影业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
云南台与优视公司签订《影视作品播映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优视公司将其拥有版权的43集电视剧《新京华烟云》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云南台使用,许可范围为在云南地区的无线、有线电视播映权和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合同还约定优视公司必须提供确保云南台在该合同授权区域、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具有合法播映权(含转授权)的有效证明文件。2015年1月25日,云南台在云南卫视频道播出了《新京华烟云》一剧。
2013年,优视公司与广东南方电视台(下称“南方台”)签订《电视剧<新京华烟云>许可播出协议书》,约定优视公司许可南方台在广东省地区的有线、无线频道播出涉案电视剧。涉案电视剧于2014年5月13日至5月28日在南方卫视(地面)首次播出。
云南台以优视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由优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在云南台播出前已有其他播出机构播出涉案电视剧,优视公司未保障云南台独家首轮黄金档播映权;2.优视公司未向云南台提交确保其在合同范围和期限内享有合法播映权的证明文件;3.该剧主创人员存在劣迹,导致该剧不能再次播出。
结论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
一、优视公司是否对涉案电视剧享有发行权?
根据优视公司、星空公司和唐德公司等就涉案电视剧的版权和发行权分享和安排所签订相关合同、授权书的约定,星空公司和唐德公司均授权优视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独家发行权,因此优视公司对该剧享有完整的发行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云南台签订播映许可合同,也有权许可云南台播放该剧。
二、优视公司是否对云南台存在违约行为?
第一,关于优视公司许可南方卫视先于云南台播出涉案电视剧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首先,从合同约定来看,优视公司与广东南方电视台签订的南方台播出协议约定,优视公司许可南方电视台播出涉案电视剧的范围和方式是“广东省地区”的“有线、无线频道播出”,而云南台与优视公司签订的播映许可合同授权云南台就涉案电视剧播出的许可范围是“在云南地区的无线、有线电视播映权和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由此可见,优视公司许可广东南方电视台播出涉案电视剧的范围和方式,与其许可云南台的播出范围和方式并没有冲突或重合,至于云南台关于优视公司对其播出范围的授权是“全国范围内首轮独播该剧的权利”,属于其自己的理解,该理解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播映许可合同的相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南方卫视于2014年5月13日至同年5月28日播出涉案电视剧,确实早于云南台播出,但优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由索福瑞公司认证的《收视数据调查被告》可以证实,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29日,南方卫视(上星版)在广东(全省的收视率为“0”,南方卫视在广东(全省同期的收视率为“0.5”,该数据说明南方卫视在播出涉案电视剧时,并没有上星播出,因此,优视公司许可南方卫视早于云南台播出涉案电视剧,并没有违反优视公司与云南台签订的播映许可合同中所约定的许可范围和发行模式,优视公司没有违约。
第二,云南台认为,优视公司没有按照播映许可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包括制作许可证、委托发行授权书,发行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其都不清楚该剧制作、发行及其授权的情况,并导致其被涉案电视剧的版权共有人星空公司多次追讨相关款项,给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云南台作为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设立的电视播出机构,其在购买以及播出相关电视剧,特别是在黄金档上星播出的电视剧之前,自己就必须对其所要播出的电视剧是否具有制作、发行许可证明文件,是否具有相关授权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只有在其确认相关电视剧具有合法手续和权利之后,才能上星播出。因此从常理上推断,能够被电视台上星播出的电视剧,应当是电视台已经收到相关证明文件并确认该剧具有合法手续和权利,如果缺乏上述证明文件,电视台是不可能上星,而且是在黄金档上星播出的。本案中,虽然优视公司不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云南台交付涉案电视剧播出母带的同时,向云南台交付了上述证明文件,但根据一、二审查证的事实,云南台在双方签订播映许可合同的五天后,即2015年1月25日开始,就在黄金档上星播出了该剧,播出期间和播出后,云南台的相关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其播出该剧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可以据此推定优视公司已经在云南台播出涉案电视剧之前,向云南台提交了该剧的相关证明文件,而云南台关于其在购买和播放前,因没有看到相关证明文件,对涉案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及其授权情况不清楚的说法,是不符合其作为一个省级电视台所应当具备的常识和责任意识的,故本院对该说法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优视公司没有安排涉案电视剧的主要演员到云南台所在地从事该剧的宣传推广活动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经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优视公司履行这一义务的前提,是云南台提前通知优视公司,而且是在“该剧播出前10至30日内”。经查,云南台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通知”过优视公司其需要相关演员到云南作宣传推广活动,而且云南台在双方合同签订五天后就播出了涉案电视剧,优视公司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在“该剧播出前10至30日内”履行该义务。据此,本院认为优视公司没有违约。
第四,关于“傅艺伟吸毒事件”是否导致优视公司违约的问题。
经查,双方在播映许可合同中关于这一违约责任约定的构成条件是,如该剧“主创人员”因出现劣迹导致该剧不能在云南台播出,则属优视公司违约。而经本院审查,首先,根据优视公司一审提交的、由唐德公司与优视公司于2013年4月6日签订的《电视剧<新京华烟云>联合投资合同》中,已经对该剧“主创人员”进行了约定,而该约定中对“主演”就确定了四名,其中三人是该剧片尾排名前一、三、四位的演员,上述合同中确定的其中一名主演,在该剧中被排名第二的演员代替,傅艺伟并非上述合同确定的主演,而且在涉案电视剧片尾仅排名第十二位,因此本院认定傅艺伟并非涉案电视剧的主创人员;其次,傅艺伟吸毒发生在2016年2月26日,而云南台早在2015年1月25日就播出了涉案电视剧。因此,本院认定“傅艺伟吸毒事件”并没有导致云南台不能播出该剧,云南台关于优视公司违约的指控不成立。至于云南台认为该事件发生后,云南台不能再播出该剧,也违反双方合同的说法,本院认为,即使云南台在该事件发生后真的不能播出该剧,这一事实的存在也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构成该项违约行为的条件:一是主创人员,二是不能在云南台播出,据此,本院对云南台的观点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判决:驳回云南广播电视台的诉讼请求。
在电视剧正常播出的情况下,版权方未按约向电视台提供权属文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作者:胡瀚文来源:星娱乐法

裁判要旨与启示 电视台与电视剧版权方在电视剧播映许可合同中约定,电视剧版权方应在交付电视剧母带同时提交其具有合法播映权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