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 读 提 示
许多高校经过多年的经营,学校名称在当地省、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学校简称、校徽等标识也随之具有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为了避免相关标识被他人不当利用,许多学校将其名称、简称、校徽等重要标识注册为商标,以获得相关法律保护。但,部分商家(尤其是辅导机构)通常会在其商品和宣传资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校徽等标识,从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辅导机构与某学校在相关考研教辅服务上存在特定联系。这种情况下,辅导机构对学校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的指示性使用,该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还有,辅导机构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相关侵权行为是否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带着上述问题,我们来看看我们受学校方委托,所代理的一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 情 简 介
某辅导机构在淘宝店铺宣传、展示其考研资料、教辅服务时,在其商品上使用了某学校的名称、简称、校徽等标识。学校发现后,要求该辅导机构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但该机构对此置之不理。随后,学校将该辅导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该辅导机构立即停止侵犯学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该辅导机构抗辩,其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且学校系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具有营利性,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主体,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其承担责任。
案 件 评 析
(一)辅导机构使用学校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指示性使用,是否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我们认为,学校系案涉商标的注册人,在有效期内和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一致,其所使用的范围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亦基本相同。辅导机构未经学校许可,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明显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辅导机构在编印、销售并宣传推广的考研资料、真题上突出使用了学校中英文校名及校徽图案,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辅导机构与该学校在相关考研教辅服务上存在特定联系,就相关教辅资料上存在合作,容易造成混淆。该种突出使用显然并非善意,使用方式并不恰当,已超出合理必要限度,该行为已侵害学校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辅导机构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们认为,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经营者”定义在201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提到“社会组织”的规定,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不以具有“营利性”为前提,其适用范围也包含了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故学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被告辅导机构从事教育咨询服务,提供相关考研教辅资料及服务,与学校存在较为密切的竞争关系。
本案中,被告辅导机构宣称,其考研真题资料为学校的考研真题。事实上,学校从未对外公开任何考研真题。辅导机构声称其真题为“考生回忆版”,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系学校真题。故辅导机构使用“真题”字样作为考研资料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 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了学校所陈述的上述事实,并支持了相关诉讼请求。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学校的较高知名度、辅导机构的侵权行为情况和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学校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损失,酌情判决辅导机构赔偿学校经济损失15万元(辅导机构在法院出具判决书前已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结 束 语
商家在进行市场经营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作合理避让。如果商家出于搭便车的故意,未经权利人许可,超出必要限度,擅自使用权利人商标、标识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我们亦建议,学校应及时对学校名称、简称、校徽等重要标识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以便其合法权益获得法律保护。
附:民事判决书




许多高校经过多年的经营,学校名称在当地省、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学校简称、校徽等标识也随之具有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为了避免相关标识被他人不当利用,许多学校将其名称、简称、校徽等重要标识注册为商标,以获得相关法律保护。但,部分商家(尤其是辅导机构)通常会在其商品和宣传资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校徽等标识,从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辅导机构与某学校在相关考研教辅服务上存在特定联系。这种情况下,辅导机构对学校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的指示性使用,该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还有,辅导机构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相关侵权行为是否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带着上述问题,我们来看看我们受学校方委托,所代理的一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 情 简 介
某辅导机构在淘宝店铺宣传、展示其考研资料、教辅服务时,在其商品上使用了某学校的名称、简称、校徽等标识。学校发现后,要求该辅导机构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但该机构对此置之不理。随后,学校将该辅导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该辅导机构立即停止侵犯学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该辅导机构抗辩,其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且学校系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具有营利性,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主体,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其承担责任。
案 件 评 析
(一)辅导机构使用学校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指示性使用,是否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我们认为,学校系案涉商标的注册人,在有效期内和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一致,其所使用的范围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亦基本相同。辅导机构未经学校许可,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明显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辅导机构在编印、销售并宣传推广的考研资料、真题上突出使用了学校中英文校名及校徽图案,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辅导机构与该学校在相关考研教辅服务上存在特定联系,就相关教辅资料上存在合作,容易造成混淆。该种突出使用显然并非善意,使用方式并不恰当,已超出合理必要限度,该行为已侵害学校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辅导机构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们认为,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经营者”定义在201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提到“社会组织”的规定,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不以具有“营利性”为前提,其适用范围也包含了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故学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被告辅导机构从事教育咨询服务,提供相关考研教辅资料及服务,与学校存在较为密切的竞争关系。
本案中,被告辅导机构宣称,其考研真题资料为学校的考研真题。事实上,学校从未对外公开任何考研真题。辅导机构声称其真题为“考生回忆版”,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系学校真题。故辅导机构使用“真题”字样作为考研资料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 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了学校所陈述的上述事实,并支持了相关诉讼请求。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学校的较高知名度、辅导机构的侵权行为情况和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学校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损失,酌情判决辅导机构赔偿学校经济损失15万元(辅导机构在法院出具判决书前已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结 束 语
商家在进行市场经营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作合理避让。如果商家出于搭便车的故意,未经权利人许可,超出必要限度,擅自使用权利人商标、标识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我们亦建议,学校应及时对学校名称、简称、校徽等重要标识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以便其合法权益获得法律保护。
附: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