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知行天下讲堂”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校友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联合主办,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交流平台。

“知行天下讲堂”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校友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联合主办,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交流平台。
第十九期的“知行天下讲堂”有幸邀请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副主任严波博士,带来主题“新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的理解与适用”的分享。

主持人:刘瑛 教授
//随堂观点//
观点一:新著作权法从广播组织正当发展及社会利益平衡出发,正视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对于广播组织正当发展的危害,通过立法完善对网络环境中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新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广播组织权作为一项重要议题,备受业界专家、学者等关注。
观点二: 包含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内的广播组织是独立邻接权主体,与视听作品制片者、录像制品制作者分属不同权利主体,二者不可相互混淆。
观点三: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并不是指技术概念范畴下的信号,而是“由广播组织选择、编排的现场直播或录制材料构成的图像和/或声音或其表现物的全部或被截取的片段”。在此意义上,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实质是对信号上所载的经过广播组织选择、编排的节目并通过播放节目所做的劳动、投资及对社会公共利益贡献的保护。
观点四:赋予广播组织禁止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是否与著作权人或其他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冲突?广播组织权是一项独立于著作权和其他邻接权的权利,不增加也不减损对著作权人或其他邻接权人的保护。

主讲人:严波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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