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9部委研究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
引 言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9部委研究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发布,全文共计4章20条,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组成、职责、启动和运行进行了全面规定,补齐了企业合规制度中如何评价企业是否做到合规、如何对企业合规运营进行监督的必要一环。
一、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的内涵,即: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的制度。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方机制各方关系

1、适用范围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2、适用时间
集中于检察院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结合本指导意见的前后文,一是要求涉案企业合规在检察院一端发起,二是“办理”涉企犯罪案件主要是集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3、适用资格范围
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在此处本指导意见与辽宁省 2020 年底出台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有相似之处,一是案件类型涵盖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4、适用条件
正面条件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1) 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2) 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3) 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不适用条件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1)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2) 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 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4)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5) 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中央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包括制定第三方机制相关制度规范、研究法律政策问题、专业人员名录库入库管理、制定考察标准,以及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等。中央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工作由全国工商联负责,涉国企部分由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当地人民检察院、国资委、财政部门和工商联组建,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的具体工作,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对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管理考核、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1、联席会议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同级检察院、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第三方机制的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2、巡回检查小组
巡回检查小组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建,负责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发现第三方组织成员违反指导意见的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或公信力的,可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该机制的建立将有效督促落实第三方组织在涉案企业合规中的监督职能,形成“双重监督”的强力震慑,真正贯彻执行涉案企业合规工作。

(三)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
第三方组织由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进行选任,负责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确定合规考察期,并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履行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不得以权谋私。

1、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2、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的内容审查和履行监督。
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
3、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程序和内容
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4、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义务及利冲禁止。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在合规考察期内,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
(2) 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4) 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二、为什么要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结合最高检企业合规试点的经验,在进行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中,由于检察机关多从法律层面看待涉案企业的刑事问题,对经营活动熟悉程度不足,而企业自行评估合规制度完善情况也有失客观,存在适用容易、监督难、合规效果评估难等问题,而且如果不解决出口标准的问题,入口标准也就会更加模糊而无法确定。故此次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了采用第三方组织的方式来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如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三、律师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的作用
此次颁布施行的“严管”与“厚爱”并重的指导意见,既为企业提供了在不当涉足刑事法律风险的前提下保护经营实体的机遇,同时也为企业在面临新型市场环境和法网不断趋于严密的法治环境下,如何完善自身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尤其是设计合乎企业自身实际的合规体系并落地执行,提出了迫切而实际的挑战。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一)构筑合规防控体系,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设计和执行合规防控体系是其开展市场经营的首要条件,但除了防范市场经营风险,还应当优先考量刑事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考察企业合规是否有效,参考美国司法部刑法部门2019年发布的《公司合规计划评价》,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公司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考量:其一、公司合规是否经过严密设计;其二、公司合规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其三、公司合规是否执行完善。
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对企业活动的法网不断趋于严密,维护经济秩序所采用的刑事控制模式若不加克制,容易过度介入民商事活动。作为应对措施,在合规计划中合理预设法律风险能够有效维护企业利益,能够有效切断企业犯罪和职员犯罪的必然联系,企业合规可以成为排除企业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在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框架内,在界定企业的单位责任时,从“对企业及其员工的全面否定”转为“仅对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员工行为(包括企业高管)单独否定”,即仅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二)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有效应对执法调查
在构建合理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之外,我们认为企业应当将刑事风险应激处遇机制嵌入合规计划,以便有效应对执法调查。从合规有效性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可以运用专业的法律服务,设计刑事风险应激处遇方案,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快速有效地对接检察机关或第三方组织的合规考察。同时在专业的法律服务的指导下,有效改善企业生产经营和合规建设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能够通过检察机关或第三方组织的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
(三)制定实施合规计划,善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对于企业而言,市场经营资格和经营能力是其作为单位的首要行为能力。对涉罪企业或个人的有罪判决本身可能使企业污名化,从而造成企业失去市场经营资格或者参与公共项目机会的严重后果。对企业而言,刑事罪责是最严厉、最致命的风险,它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往往是个人、企业所难以承受的。无论是重罪或轻罪,刑法风险的“兑现”带来的都会是沉重之负担。
我们认为,涉罪企业有必要认识到刑事合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运用专业团队的力量,选择具有成熟的刑事合规经验的法律服务者,帮助其充分理解运用企业合规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的相关规定,设计和选择最优的法律路径,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降低和消弭风险。
结语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现阶段的企业刑事合规的规范化建设提供有效指导。但鉴于该指导意见是配套制度建设的第一步,相信随着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未来对于企业合规的指导会更加专业和细化,我们也将以专业视角对之投以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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