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公司收到了一份罚单,原因是其经营的A品牌产品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公司对此非常重视,立即联系厂家沟通。厂家回复称:产品包装不存在侵犯其他企业注册商标的情形,并提供了一份A品牌某科技公司的授权手续。也就是说,厂家实际拿到的是“A品牌某科技公司”这个企业字号的授权,而不是“A品牌”这个注册商标的授权。厂家这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本文将通过研究《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判例,以期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控提供一定的参考。
01、《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比
02、裁判案例
案例一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鄂08民终1154号 2023.09.04 裁判
本案中,荆门朴宿旅馆营业场所悬挂的“朴宿旅馆”招牌、室内装潢均使用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朴宿”标识,且将“朴宿”二字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与青岛朴宿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荆门朴宿旅馆的招牌、室内装潢、字号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青岛朴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3)陕0481知民初415号2023.07.17 裁判
本案中,被告陕西某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应认定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贺某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账务是分开的,应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3731号2023.05.30 裁判
本案中,关于是否构成近似,被告使用的“小牛顿”字样,与第13861221号注册商标在文字排列、读音及含义方面均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关于是否为类似服务,被告小牛顿幼儿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中的学校(教育)属于类似服务。关于是否构成突出使用,被告被诉侵权行为系使用“小牛顿幼儿园”“小牛顿双语幼儿园”字样,被告的登记名称为大连金州新区小牛顿幼儿园,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依次组成。被告省略行政区划部分,以字号“小牛顿”和所属行业“幼儿园”的文字组合作为其简称,系对登记名称进行适当简化,被告无论从文字间距、字体大小、颜色设置、位置关系上,均没有突出使用“小牛顿”字样。关于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商标在被告成立之初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无法认定被告具有攀附案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从双方提供服务的特点来看,案涉商标权人的主营业务是科学课程,被告的主营业务为学前教育,二者在服务对象上存在区别,服务区域亦不具有重合度,不会使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被告与商标权人存在许可、加盟等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市场混淆。因此,被告使用“小牛顿幼儿园”“小牛顿双语幼儿园”字样,并未突出使用“小牛顿”文字,是对其企业字号的规范使用,不具有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主观故意,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2125号2023.07.28 裁判
本案中,启今公司、红蓝黄公司均从事幼儿园经营活动,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利益冲突和交易机会争夺,构成竞争关系。结合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0320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启今公司第1956520号、第3566877号注册商标在红蓝黄公司成立前,即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属于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且启今公司第5931518号、第4882774号商标亦于红蓝黄公司成立前即获准注册。而红蓝黄公司将与第5931518号商标及第1956520号、第3566877号、第4882774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红黄蓝”相近似的“红蓝黄”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恶意竞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误导公众,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前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红蓝黄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启今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五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1785号2023.07.25 裁判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本案中,广东永泉公司已于2000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第146298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包括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而北京永泉公司2017年1月22日才注册成立。广东永泉公司及第1462981号“”注册商标在北京永泉公司成立之前既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使“永泉”文字与阀门的制造、销售具有一定的联系。北京永泉公司所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永泉”文字,并在经营活动中将“永泉”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北京永泉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时间晚于广东永泉公司第1462981号“”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时间,北京永泉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第146298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永泉”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广东永泉公司与北京永泉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北京永泉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535号2023.07.12 裁判
关于被告恩欧凯公司登记并使用“恩欧凯”字号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原告以涉案注册商标及其“NOK”字号作为权利基础,主张恩欧凯公司注册并使用“恩欧凯”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NOK”字号在中国大陆地区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也不能证明“NOK”与“恩欧凯”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且恩欧凯公司使用“恩欧凯”字号具有合理性,没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及字号从呼叫上看,“N”一般对应中文“恩”,“O”一般对应中文“欧”,“K”一般对应中文“凯”或“克”。可见,“恩欧凯”是“NOK”较为有限的中文音译之一。同时,在案证据显示,在恩欧凯公司成立前,原告的关联公司无锡恩福公司及原告曾分别于2001年和2008年申请注册“恩欧凯”商标,原告曾于2002年和2015年分别独资设立以“恩欧凯”为字号的两家关联公司,此外原告还有一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显示将原告的字号“NOK”翻译为“恩欧凯”。虽然原告有一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显示将原告的字号“NOK”翻译为“恩欧克”,但综合上述事实可知,原告自身亦将“恩欧凯”作为“NOK”的主要中文翻译。
其次,如前所述,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在被告恩欧凯公司登记“恩欧凯”字号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案证据还显示,原告在油封的经营中使用了“NOK”字号,相关报道在介绍原告时以该字号指代原告,该字号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再次,被告恩欧凯公司作为类似商品的经营者,对原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涉案商标及有一定影响的“NOK”字号应属明知,在此情况下仍将“恩欧凯”登记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存在攀附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及字号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恩欧凯公司所称的登记该字号的合理理由并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恩欧凯公司在类似商品的经营中使用“恩欧凯”字号,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认为恩欧凯公司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被告恩欧凯公司登记并使用“恩欧凯”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企业主观上有攀附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或者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届时,企业经营者面临的不仅仅是停止生产销售,还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和民事索赔。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一张罚单看: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风险
作者:贺英娟来源:大成西安办公室

近期,某公司收到了一份罚单,原因是其经营的A品牌产品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公司对此非常重视,立即联系厂家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