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案情简介】
尚某于2009年3月16日入职某公司,后双方于2013年4月17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尚某曾与某公司在入职当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尚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和离开某公司后1年,尚某在离开某公司后的竞业限制期限自尚某实际离职日开始起算;尚某每年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其离职前一年收入总额的1/2计算,每年补偿费按月支付,于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的某公司统一发薪日给付尚某上一个自然月的补偿费,若尚某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第一个自然月不足月的,则按照当月的实际天数支付补偿费;尚某在离职后自次月开始每月15日前即应向某公司提交其实际任职、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尚某逾期提交从业证明的,当期的补偿费可暂缓支付;尚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应返还某公司已经支付的补偿款外,还应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协议约定补偿费总额的200%。
尚某离职前一年月平均收入为7883.84元,某公司已经支付尚某2013年5月及6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共计7883.84元。2013年7月某公司发现尚某 为该公司的竞争对手X公司提供了劳动或服务,向尚某发出补交从业证明以及自X公司离职的督促函后无果,遂以要求尚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并未支持某公司的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决:1、尚某依据竞业限制协议向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7883.84元;2、尚某依据竞业限制协议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94606.08元。诉讼中某公司提交了尚某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告知书、《要求提供从业证明函》及快递结果查询、公证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督促函》及快递结果查询。并于庭审过程中,申请法院当庭调取了X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其中显示该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列表,该公司的联系电话,后案件承办人当庭拨打上述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认可系X公司且该公司有尚某此人并且在公司见过尚某。尚某则主张某公司未能支付其2013年4月当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未完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失效。
【案件结果】
一、尚某返还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尚某支付某公司违约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尚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尚某是否从事了竞争性业务。
一、尚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禁止协议,它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性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 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从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及内容来看,某公司与尚某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一年期的竞业限制期限,双方约定尚某每年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按离职前上一年收入总额的1/2计算且按月支付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也没有超出法定范畴。而从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来看,某公司在尚某离职后、得知其从事了竞业性业务前按月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所以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二、尚某是否从事了竞争性业务
判断尚某是否从事了竞争性业务主要从新公司与原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尚某在该竞争关系公司工作两个方面加以把握。关于某公司与X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根据某公司所提供的公证书关于公司简介和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确认某公司与X公司的基本业务存在竞争关系。那么尚某是否任职X公司,且从事竞争性业务呢?根据某公司所提交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我们可知告知书上明确记载了尚某转出单位为某公司,其转入单位为X公司,一般而言,公积金的缴纳涉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可见尚某已入职X公司。且庭审过程中,案件的承办人也当庭拨打了X公司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也承认了尚某为X公司员工,且供职于竞业性业务部门。所以可以确认尚某已从事竞争性业务。
【策略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这类案件中如何举证证明员工从事了竞争性业务是难点。而在上述案例中,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能够得到支持,在于其证据准备比较充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取证:1、社保缴费记录、公积金存缴记录。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如果能够查询到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员工社保、公积金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缴纳,一般能证明其从事了竞争性业务。2、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取证,以证明该员工从事了竞争性业务。
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判违约
作者:策略劳动律师来源:策略律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