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万巨额商业秘密判赔款--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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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抗公司)为开展维生素E生产项目,向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公司)员工俞某购买技术信息,俞某遂将其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维生素E中间体——橙花叔

案情摘要
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抗公司)为开展维生素E生产项目,向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公司)员工俞某购买技术信息,俞某遂将其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维生素E中间体——橙花叔醇生产技术信息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福抗公司。此后,俞某跳槽至福抗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将其从山东新和成公司私自拷贝的606车间技术资料以及从该公司车间主任梁百安处偷拷的603车间技术资料使用于福抗公司维生素E中间体的研发中。海欣公司成立后,福抗公司的维生素E项目组转移至海欣公司,俞某也跳槽至海欣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海欣公司明知俞某和福抗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仍然使用俞某设计的工艺流程图、设备条件图等进行工程设计,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了大量维生素E产品。新和成公司认为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某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诉请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裁判结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和成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其所主张的维生素E中间体的生产方法、工艺及根据生产方法和工艺而定制的专用设备属于技术秘密。俞某在新和成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了涉案技术秘密,其将该部分秘密出售给福抗公司,属于违反约定,披露、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从梁百安处偷拷技术秘密的行为,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新和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到福抗公司、海欣公司工作以后,又将窃取的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到福抗公司、海欣公司的维生素E中间体的研发和应用之中,属于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方式所获技术秘密的行为。福抗公司为研制维生素E及其中间体技术,采取让其工作人员擅自接触时为新和成公司员工的俞某,到新和成公司验证俞某技术资料的可行性,并以公司小金库的支出方式购买俞某所掌握的技术,该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新和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福抗公司将从俞某所购技术应用到公司研发中,在海欣公司成立后,又披露、允许海欣公司使用,属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之行为。海欣公司明知涉案商业秘密系俞某和福抗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而来,仍积极使用,并大规模生产,其行为亦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方法确定补偿性赔偿的数额。根据从海关和税务部门调取的被诉产品销售数额,乘以权利人相应年份的产品毛利率,再乘以涉案技术在整个维生素E生产工序中的泄密比重51%,由此计算出被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营业利润。同时,考虑到三被告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恶意明显,侵权情节及后果严重,故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3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2万元。此外,一审法院考虑到从海欣公司自批量生产开始到本案判决前夕,一直在持续大规模销售维生素E产品,故在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还采取了行为保全措施,责令海欣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维生素E产品的行为。
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案号:(2014)浙绍知初字第500号
(2017)浙民终123号
律师观点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泄露,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是极其严重的。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甚至并不清楚本企业到底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三个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并且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新和成公司对于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说明新和成公司在开展维生素E生产项目伊始就明确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其次,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不同于普通的“秘密”,除却信息的重要性,最重要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比如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款。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对保密措施的认定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怎样把法律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新和成公司制定了相对完善的保密制度,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也为后续的维权提供了证据支持。
最后,加强企业保密文化的建设。再完美的制度都需要人来执行,所以企业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人”的问题。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增强对新聘任员工的背景调查,防止企业被迫卷入商业秘密案件;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加强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保密培训,使员工能够认识到泄露商业秘密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到防患于未然。本案中,俞某因出售部分秘密的行为、偷拷技术秘密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案被告孟某、金某、吴某、陈某、李某、蔡某等人也均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了不同程度的刑罚。如果俞某或者其他同案被告因为了解法律,在当初就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结果是否会截然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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