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离世,遗产管理人竟是民政局? | 青法说案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
完善的遗产规划及安排
越来越被关注和重视
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
离世前将遗产留给了挚友
挚友却申请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难道,老人留下的遗产要归民政局吗?
这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李超(化名)离世前子女配偶均已死亡,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在李超生病住院期间,多年挚友姚治(化名)对李超照顾有加,并尽心为其办理后事。离世前,李超留下一段录像视频,陈述身后财产均赠与姚治。
2024年6月,姚治根据遗产管理人制度,向李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青浦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承办法官充分调查李超的家庭情况、婚姻登记状况、户籍信息等,及时与青浦区民政局沟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李超去世时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申请人姚治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因李超生前户籍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现姚治申请指定青浦区民政局为李超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指定被申请人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为李超的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各种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和义务,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管理事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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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指对遗产负有保护和管理职责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以递进的方式确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范围:1.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明确遗嘱执行人的,同时担任遗产管理人;2.继承人推选。遗嘱中没有确定遗嘱执行人的,在遗产需要管理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应先友好协商,共同推选出遗产管理人;3.继承人共同担任。在各继承人无法协商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由各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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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和无人继承的审查标准
利害关系人多为债权人,也可能是受遗赠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不愿继续履职的遗嘱执行人或丧失履职资格的遗产管理人等。对于利害关系人的审查应当综合判断,具体要判断指定是否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履行、遗产处理状况是否影响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是否与被继承人存在信赖关系等。
对于无人继承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对无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提供初步证据,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对于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对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以及被继承人经常居住地的调查了解情况;对于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定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结合继承人是否存在仅对部分遗产放弃继承、已对遗产进行了占有处分等情形综合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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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和村委会作为担任遗产管理人。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确立了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立足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目的,从便利已承认遗产的查明、保有、管理和处分角度考虑,在被继承人为非农户籍时,指定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在被继承人为农村户籍时,指定其户籍地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理。但被选任主体与被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忠实履行遗产管理职责的,则不宜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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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适用程序及后续保障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人民法院仅需审核被申请人是否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条件,理论上不必查明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情况,其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但在遗产管理人制度施行初期,相关履职保障措施尚不健全,民政部门或村委会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往往面临难以查清遗产等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中尽可能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予以查明,以便后续遗产管理人能够高效履职,更好实现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尽快破解遗产处理僵局之立法目的。
就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民事审判领域的贯彻落实,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将与青浦区民政局进一步协商,更为妥善处理无人继承遗产,为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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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撰稿 | 徐慧、盛诗怡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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