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对于技术中立的肯定,意在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但技术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体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目的和利益。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与技术使用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关系,实质上反映了技术使用方式对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进步还是阻碍进步的作用。”
案起
2013年11月18日,海淀文化委员会在针对侵犯著作权的一项违法活动中扣押了四台属于快播公司,但由光通公司所托管的服务器。
之后,北京市海淀分局依法对四台被扣押的服务器进行查验鉴定,发现了大量的淫秽视频。2014年4月11日,海淀分局决定对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欣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2014年8月9日,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欣被抓获。
案中
该案经历了两次庭审,分别是2016年1月7日、8日的第一次庭审以及2016年9月9日的第二次开庭。最后于当年的9月13日宣判。
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上,快播被检方所指控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故意犯罪,即在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要求其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态度。在犯罪要件的构成上,要求犯罪嫌疑人以作为或不作为(不作为指的是有义务有能力阻止却不阻止,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犯罪结果的产生)的方式传播的淫秽物品,且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在本案中,控辩双方关于是否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
1.快播是否明知淫秽视频在快播上的传播活动?
2.快播是否负有,以及它是否承担了其所应该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就是说快播是否有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对淫秽视频的传播有放任的间接故意?
3.快播是否明知其网络系统内存有大量淫秽视频?
4.快播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在第一个争议焦点控辩的交锋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对王欣询问道:“由用户利用快播去点播淫秽视频,这个事情你知道吗?”
在这个问题中,王欣表示知道,但转而说明,快播播放器有上亿的用户,作为互联网从业者,也知道互联网中势必存在不良信息,而快播作为一个点播软件,必然会有一些用户利用快播点播淫秽信息。
在第一个问题中,控方在庭审上初步证明了,快播是明知淫秽视频有在快播上的传播活动,但是王欣的供述也指出:这类不良信息在快播上被点播甚至传播是不可避免的,这不是快播的问题,也不是快播能解决的问题。
接下来,公诉人将焦点转向至第二焦点:快播是否负有,以及是否承担了其所应该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即快播在淫秽视频的传播中是否以不作为的方式持放任其传播的间接故意。
在这一争议焦点的交锋上,公诉人问到王欣:“知道用户能在快播上点播淫秽视频之后,你们有没有采取什么措施呢?”
在这里王欣回答道:“有采取措施。在产品设计之初,我们就通过关键词屏蔽和完善的举报系统,在内部我们统称110系统。”
之后公诉人试图以快播公司在12年及13年被两次行政处罚,来证明快播公司在该问题上的懈怠与不作为。但王欣回答道:公司这两次受到的行政处罚与传播淫秽视频无关。不过事实是,快播公司两次所受到的处罚中,都明确说明了快播提供的视听内容含有淫秽色情信息。
快播提供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都含有诱导未成年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对快播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此后,快播公司的“110”平台工作依然搁置,检查屏蔽工作依然没有落实。——节选自(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
王欣这一解释,再结合快播公司所受的行政处罚,实在很难令法官信服。且在该案的其他证人证言中证实:“110系统”在应付完深圳网监的检查之后,很快就被搁置了。
随后,控方将询问的焦点转移到第三个争议焦点上:快播是否明知其网络系统内存有大量淫秽视频?
在这个问题上,公诉人直截了当地对王欣问询:“在对快播公司服务器两万九千个视频进行抽检,抽检中发现两万一千个视频为淫秽色情视频,也就是说你服务器内百分之七十的视频都为淫秽视频,这个和你刚才所说你们是个别的淫秽视频,且有一个非常有力的监管措施是不相符的,是相矛盾的,这你怎么解释呢?”
王欣回答:“我也很奇怪这个视频,我们对用户点播了什么文件,看了什么视频,我们是不知道的。包括这些进入了缓存服务器的视频,我们也是事先不知道的。我能说两个数据来阐述这个问题,第一快播在中国拥有上亿的用户,类似这样的服务器快播有一千多台,也缓存了几亿个文件,如果两万多个数量很多的话,那么相对于快播缓存的所有文件,是偏少的。另外我也怀疑这个数量,这个数量是很奇怪的。第二这四个服务器的存在是我们的一个合作伙伴,这个服务器的网络是一个小区宽带的网络,实质是一个大的局域网,大的局域网存在举报的难点。另外这个大的局域网或许会存在淫秽视频数量很多的问题,但我认为这个是一个极端情况,如果按照这个比例的话,快播有上亿的用户,也就意味着快播每天有上亿的用户在收看淫秽视频内容,这个是我无法想象的,可能包括在座的各位都在看,我认为这个是不切实际的。”
王欣在这里表现得有些“狡猾”,在面对检察官的质问他依然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对数据本身提出了质疑,这个质疑还非常“聪明”。因为这是一场直播的庭审,若是检方继续盯着这个问题追问,或就无法避开当时有上亿国民通过快播点播淫秽视频这一现实问题,若是放过这个问题,在庭审的效果上,或就无法达到控方问这个问题的目的,即证明快播明知其在网络系统内存在大量的淫秽视频。
但王欣的回答在了解了整个案件事实的法官看来,或是徒劳的狡辩。相信经历过那个时代的朋友,也曾经是快播的用户的话,快播对于大众最主要的用途是什么,我想是不言自明的。在快播将近三亿的用户中,有超过一亿人使用快播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点播淫秽视频的事实对于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来说,是一点也不觉得吃惊的。
在这一焦点的交锋上,控方虽然在庭审上的表现有些失误,但就控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实际上是不影响法庭对快播公司是否明知其网络系统内存在大量淫秽视频这一问题的认定的。
在第四个争议焦点中,也是本场庭审最重要的问题:快播的行为是否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在对这个争议焦点的询问中,公诉人问道:“你们快播播放器里面有没有插入广告?”
对此,王欣回答道:“快播播放器没有插入广告。我们的广告只在快播播放器运行的时候有一个资讯窗口,就跟腾讯和今日焦点一样,提供的是资讯服务。然后在资讯服务里面会产生一定的广告收入。”
公诉人追问:“这个广告收入,跟快播软件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王欣对此回答道:“没有必然的关系,就像我们资讯快播这个功能的话,用户也是能够取消的。所以这个能产生的收入,多数情况就是因为这些资讯内容能够吸引他。”
而后对于快播的收入占比,王欣也承认,广告占其中最大的部分。
在牟利这一个点上,通过公诉人的层层追问,也明晰了一个事实,快播通过用户的下载使用获得流量,而获得广告商的广告收入。而用户下载使用快播很大的理由就是快播所提供的淫秽视频观看服务。于是,快播在传播淫秽物品与通过此牟利产生了间接的关联。
至此,检方基本完成了其对快播是否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证明任务。
在最终的裁判结果中,法院判定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罚金一千万人民币。快播公司CEO王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一百万元人民币。
回顾
在快播案已经过去了五年多的今天,再次翻回此案来讨论,又有何意义呢?
我在该案的庭审直播时,也就是五年前,就一直在关注。我想是这个案件,最早在我心里种下的法律的种子。那时的我也和绝大多数的网民一样,艳慕于庭审现场律师与检察官们的交锋,也为王欣的那一句:“技术无罪!”的论断高呼。
后来,待我真正系统地学习过法律,再回过头去看时,却有了完全不一样的体验。
技术,真的无罪吗?在这个问题上,我想答案是肯定的。技术是不带有思想的,是中立的,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技术来说,又有什么可能和理由被视为邪恶或有罪的呢?
但对于利用技术的人,就理所当然地无罪吗?当然不是。王欣非常聪明地偷换了概念,在那场法庭的审判中,审判的从来不是其所发明的技术,而是其利用其技术而作出的行为。当时的辩方律师做了一个之前看来非常形象,现在想来有些流氓的比喻:如果按照控方的逻辑,那一个杀人的罪犯买了菜刀杀了人,卖菜刀的也要判刑了吗?
将这个比喻置于王欣的案件中,其实是在偷换概念。对于王欣案件正确的比喻应该是:卖菜刀的店主明知买菜刀的人要买这把菜刀去杀人,依然还卖给他,这个时候,店主当然就成立犯罪了——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在快播案中,王欣及快播公司是明知大量的用户利用其播放器观看淫秽视频,也明知大量的网站利用其播放器传播淫秽视频,其不但不加以阻止,而且在技术上为双方都提供便利,从这一层面上看,王欣难道不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吗?显而易见,当然是成立的。
但最后王欣的刑罚仅有三年三个月,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罚为三年至十年。对于当时大半个中国的网民都使用快播点播淫秽视频的事实来说,其量刑客观地说是非常轻的。
这也得益于王欣的律师团队做出了非常成功且精彩的辩护,不得不说,仅从庭审的观赏角度,如不仔细考虑快播案其中的法律关系,王欣的律师团队的表现是非常优秀的。这优秀最后也让王欣基于其罪状获得了非常轻的量刑。
这场审判,是到目前为止新中国审判史上最多人关注的审判。当时此案也是全程直播庭审,他标志着中国司法的改革与进步,他也让并不以法律为学业的人们第一次如此近距离地接触法律。毫不夸张地说,我认为此案标志着中国人民对现代法制观念的启蒙。
在求学的路途中,对于所学的越高深,我便觉着越疏离。我也遇到过身边的朋友,在学习了法律之后,沉溺于法学理论中与常识相悖的论断——用合乎逻辑的推理,却得出了一个与朴素正义观道德观冲突的判断。
随着学习的深入,我发现了疏离感的来源——并不是我学得深,却正是我学得浅。法学是一个社会科学,而社会科学就意味着对于大多数问题上,并没有标准答案,更多的是价值判断。而疏离感的来源正是在于我仅接触了复杂问题中其中一两种的解释,便把它当成了正确答案。
就像在快播案中审判法官在裁判文书里所写到的:司法实践对于技术中立的肯定,意在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但技术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体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目的和利益。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与技术使用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关系,实质上反映了技术使用方式对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进步还是阻碍进步的作用。
这句话并不来自于任何的法律条文,可他却显得那么有力量——他是对一种观念的凝练,是对一种价值的追求。就如同评价利用这个技术行为的好坏,来自于其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进步还是阻碍进步的作用,这便是价值判断。
我总觉着法律知识不应该成为所谓的“精英知识”,他应该是大众的,广泛的。就如同五年多前的那场直播的庭审,让审判在阳光下进行,让大众都能领略法律的魅力,也接受法制的教育。
这便是我翻回这桩旧案的理由——这场审判最大的意义并不在于王欣是否入狱,不在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罪名的设置是否合理,甚至不在于技术是否无罪的讨论。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它是新中国最有影响力直播的审判,它让民众们第一次如此近距离地接触到了法律。
这便是我对于“快播案”的价值判断。就如同快播案的法官在裁判文书里所相信的:衡量一件事物的好坏与否应该看其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进步还是阻碍进步的作用。我也相信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制观念的传播,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所以我也同许多法律人们一样,同我所在的团队一道,在做着这样一件事:
选择了以法律为职业的同时,继续日拱一卒,笔耕不辍地输出文章传播着我们所视为信仰的法制。
快播案庭审回顾 | 技术真的无罪吗?
作者:魏远麟来源:论衡明理刑事辩护

“司法实践对于技术中立的肯定,意在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但技术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体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目的和利益。